依法行使人事任免权的做法与体会依法选举任免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的工作人员是宪法和法律赋予人大及其常委会的一项重要职权,是人大及其常委会决策、监督作用在政权机构组织方面的体现
近年来,我县人大常委会始终将人事任免监督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换届后,又紧紧抓住《监督法》贯彻实施的契机,以完善和落实人事任免制度为切入点,着力探索依法行使人事任免权的有效形式,使人事任免监督工作既贯彻党委意图又充分尊重和保障人民当家作主的权利
通过依法任免干部,对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树立公仆意识、法制意识、人大意识,搞好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起到了明显地促进作用
回顾我县人大常委会在行使人事任免权所做的工作,我们有如下几方面的体会:一、坚持党管干部和依法任免的原则,正确认识和处理好党委推荐与人大常委会依法任免的关系
凡县委推荐或“一府两院”提请任免的干部,人事代工委接到议案后,在分管副主任的带领下,深入到拟任命干部的相关单位,广泛接触基层干部群众,倾听人民群众的意见,通过征求方方面面的意见后,形成书面材料提交主任会议,然后根据主任会议的意见,将程序合法,手续齐全,情况清楚,拟任免干部符合条件的议案,列入常委会议程进行审议;对于有争议而又未弄清情况的,请主任会议讨论后建议提案机关说明情况,待情况弄清后再提请常委会审议;对于审议未获通过的个别人选,及时将情况向县委汇报,与提请机关交换意见
这样做较好地体现了党管干部和依法任免的一致性
县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在审议县人民法院提请任命的8名庭长时,有1名人选未被通过,社会上议论纷纷,认为县委组织部对这名干部已经进行过考核,并向社会进行了公示,人大常委会未能通过个别人员任免是与县委“对着干”,与县人民法院“过不去”
对此,县委领导同志在县直机关负责人、乡镇党委书记会上明确指出:“县委推荐的干部,人大常委会审议中个别未获通过,不要大惊小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