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民事行政检察工作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和《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抗诉案件办案规则》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办理民事行政抗诉、审判人员职务犯罪和支持起诉案件
实践中,以民事行政抗诉为主,受理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已生效的民事行政判决、裁定的申诉
2004年临淄民行科支持起诉的中国银行临淄支行诉淄博永发实业公司等三起案件,通过检察机关支持起诉,临淄支行胜诉
2005年博山区院民行科对两起法官渎职案件进行了初查,对其中一起立案侦查
二、我院民行检察工作发展情况(一)民事行政检察工作发展历史
自新中国建立以来,我国的民事行政检察制度也经历了曲折的发展过程
民事行政检察制度并不是199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修改以后才有的制度
新中国成立伊始,各项法律法令中就有了检察机关行使民事行政检察权的规定,并在五十年代发挥了很大的作用
1949年12月的《中央人民政府最高人民检察署试行组织条例》即全面规定检察署的民事行政检察职能"最高人民检察署受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之直辖,直接行使并领导下级检察署行使下列职权:……2、对各级司法机关之违法判决提起抗议
……5、对于全国社会与劳动人民利益有关之民事案件及一切行政诉讼,均得代表国家公益参与之
"195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一次以全国人大通过的法律的形式明确了人民检察院在民事诉讼中的起诉权和参诉权,并对人民检察院如何行使这些职权在程序上作了原则性的规定
全国检察机关在实践中也开展了大量的民事行政检察的实际工作
1954年,辽宁、安徽、江西、山东、河南、山西、陕西、甘肃和北京9个省、市检察机关共办理民事案件2352件,既有提起诉讼的,也有参与诉讼的案件
以后,随着199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制定和199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修改,包括民事行政案件抗诉制度在内的民事行政检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