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民事行政检察工作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和《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抗诉案件办案规则》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办理民事行政抗诉、审判人员职务犯罪和支持起诉案件。实践中,以民事行政抗诉为主,受理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已生效的民事行政判决、裁定的申诉。2004年临淄民行科支持起诉的中国银行临淄支行诉淄博永发实业公司等三起案件,通过检察机关支持起诉,临淄支行胜诉。2005年博山区院民行科对两起法官渎职案件进行了初查,对其中一起立案侦查。二、我院民行检察工作发展情况(一)民事行政检察工作发展历史。自新中国建立以来,我国的民事行政检察制度也经历了曲折的发展过程。民事行政检察制度并不是199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修改以后才有的制度。新中国成立伊始,各项法律法令中就有了检察机关行使民事行政检察权的规定,并在五十年代发挥了很大的作用。1949年12月的《中央人民政府最高人民检察署试行组织条例》即全面规定检察署的民事行政检察职能"最高人民检察署受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之直辖,直接行使并领导下级检察署行使下列职权:……2、对各级司法机关之违法判决提起抗议。……5、对于全国社会与劳动人民利益有关之民事案件及一切行政诉讼,均得代表国家公益参与之。"195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一次以全国人大通过的法律的形式明确了人民检察院在民事诉讼中的起诉权和参诉权,并对人民检察院如何行使这些职权在程序上作了原则性的规定。全国检察机关在实践中也开展了大量的民事行政检察的实际工作。1954年,辽宁、安徽、江西、山东、河南、山西、陕西、甘肃和北京9个省、市检察机关共办理民事案件2352件,既有提起诉讼的,也有参与诉讼的案件。以后,随着199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制定和199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修改,包括民事行政案件抗诉制度在内的民事行政检察制度才逐步发展起来,全国民事行政检察部门也相继成立。从新中国建国以来民事行政检察制度的发展可以看出,现在的民行检察不管是从监督的范围上,还是从监督的可操作性上都比以前削弱了而不是加强了。(二)我院民行检察工作开展情况。民行科自1993年建立,2001年3月民行科与技术科合并,2006年民行科与技术科分离。我院民行科创建已有十多年的历史,但是长期以来由于受客观原因限制,直到2003年工作才真正开展起来。多年来,我们的民行工作取得了一定进展,但是一方面由于我县经济不发达,人们的法律意识淡薄,另一方面由于民行工作开展的比较晚,宣传力度很不够,很多人都不知道我们检察院有个民行科更谈不上对民行科工作职责有什么了解,再加上与全县律师事务所、法律服务所平时沟通不够及时、到位,造成很多律师、法律工作者思想上认为检察院民行科门槛比较高,以致于很多案源提供不上来,民行工作一度处于被动状态。今年以来我们立足实际,认真分析了近年来民行工作中存在问题和难点,把解决民事行政申诉案源作为工作的突破口,在院领导的支持下,制定了针对性强的改进措施,从多种途径拓宽案源渠道,宣传民行工作。第一,召开了律师协调会。在县司法局基层科同志的帮助下邀请了全县所有律师事务所和法律服务所的负责人进行座谈,分管副检察长季学锋同志对民行科的工作职责及双方合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进行详细阐释,各所负责人各抒己见对民行工作提出了很多好的意见和建议,最后大家一致达成共识在今后的工作中切实加强联系和配合,双方形成合力,努力纠正当前民事行政审判中的司法不公,还老百姓真正的公道。会后民行科人员又进一步走访各律师事务所,大力争取他们对民行工作的支持。第二,专门制做了工作联系卡。到各个乡镇司法所进行发放,详细介绍和宣传民行科的工作职责,以求发现有价值的案源线索;第三,与人大、政法委、纪委建立联系,从多种渠道寻找案源。第四,先后与其他兄弟区县院的民行科取得联系,认真学习他们拓宽案源方面先进的工作方法和成功经验。通过以上措施,今年民行科案源明显增多。共受理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已生效判决、裁定的民事行政申诉案件19件,其中立案审查14件,审查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