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行政监管综述i{f管体制存在的突问题,笔者建议应当从以下几个方而进行完善:(一)加强立法,完善金融行政监管法律体系一方而,对现有的法律法规规章进行清理整顿,与上位法相矛盾和冲突的法律规范戍及时废除,对那些不能适应金融发展变化新要求的以及与wto规则、国际惯例不相符的法律规范应及时修改重订,以防il管混乱和低效;另一方而,积极填补立法空白,增订新的法律法规,做到行政舱管有法可依
同时,加强对法律舰范可操作性的研究
以增强其适应性和可行性
当然,如果时机成熟还可以考虑制定一部统一的金融行政监管法,真正实现金融行政精管法律体系的完整构建
(二)整金融行政监管模式金融业务的交叉和混业经营趋势的口益凸显,使得原有的分业临管模式难以适应我国金融业发展的实际需要
我国金融行政管可借攀国外“功能性临管”概念,即m对特定金融机构的管转向对特定金融k务的临管,也可以说,根据金融i符项经营业务性质的不同,巾不同监管机关分别进行黼管这种腌管模式能够有效解决混业经营、金融集团化条什_f金融创新产品的监管归属问题,避免管真空和多重监管资源浪费现象的…现
(三)转变金融行政监管理念金融行政管机关应注重从宏观二把握金融业的整体发展,而尽量减少微观上的直接下预,最大限度地发挥金融市场自身调节机制的作用金融行政舱管机关要通过加强监管,规范金融食业的经营活动,维护正常的金融市场秩序,但“髓管”不等于“管制”,应避免在临管过程巾过多的、不规范的行政:r预,淡化管制,增强服务意识,比如减少市场准入限制,简化行政审批手续等等,树立服务型金融行政监管理念
(四)丰富金融行政监管方式,构建信息披露制度随着全球化金融危机的频发,金融风险的预警和防范越来越被蕈视,一味强调事后监管显然已经不能适应金融格局的新第1页共3页发展,需要不断加强对金融企业的事前和事监管,以更好的控制和化解风险,并最终形成事前一事中一事后全程临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