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批转《关于深化农垦企业改革实施方案》【发布单位】82602【发布文号】【发布日期】1993-07-19【生效日期】1993-07-19【失效日期】【所属类别】地方法规【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XX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批转《XX省农村计划生育优待办法》的通知(1993年7月19日)各地行政公署,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省政府同意省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XX省农村计划生育优待办法》,现批转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XX省农村计划生育优待办法第一条第一条为了贯彻执行计划生育政策,抓好农村的计划生育工作,根据国家有关法律和我省地方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第二条凡常住户籍在我省的农村人口,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第三条男女双方符合“男年满二十五周岁、女年满二十三周岁以上(均含本数)初婚的为晚婚”规定的,自结婚之日起可免去夫妻双方一年义务工
第四条第四条男女双方依法办理了结婚登记,女方年满二十四周岁后生育第一个孩子的为晚育,可免去夫妻双方当年义务工
第五条第五条初婚夫妻终生只生育一个孩子,并按规定领取《独生子女证》、采取有效节育措施的,可享受下列优待:第1页共3页(一)自领取《独生子女证》之月起,免去夫妻双方二年义务工;(二)夫妻双方均为农业人口的,自领取《独生子女证》之月起至孩子十四周岁止,每月领取独生子女保健费五元,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定期在集体提留、统筹费或乡(镇)、村企业留利中列支或者给予相应的优惠待遇等其它奖励,对经济条件确有困难的乡(镇)、村,经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在计划外生育事业费或计划生育费中解决;(三)符合规定条件申请使用宅基地的,给予优先审批;(四)在土地小调整时,多划给一个人份的承包地;(五)独生子女可凭《独生子女证》优先入托、入园、就医,有条件的村、组可以免费;独生子女大、中专毕业分配时,可照顾在其父母就近安排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