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页共5页编号:时间:2021年x月x日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页码:第1页共5页从中外质询制度的比较研究看我国人大如何监督法院中(二)法院应向人大“负责”还是“负责并报告工作”对这一关系的认识,学界不乏混淆者
部分学者描述法院向人大“负责并报告工作”时,都认为这一关系是《宪法》和法律所规定的
事实上,《宪法》和法律对此的规定是不一致的
《宪法》中的不同表述54年《宪法》第52条规定,国务院对全国人大“负责并报告工作”;在全国人大闭会期间,对全国人大常委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66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委员会(即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都对本级人大和上一级国家行政机关“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80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对全国人大“负责并报告工作”;在全国人大闭会期间,对全国人大常委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对本级人大“负责并报告工作”
75年《宪法》第19条、第25条和78年《宪法》第30条、第42条都作了与54年《宪法》相同的规定
82年《宪法》第92条则规定,国务院对全国人大“负责并报告工作”;在全国人大闭会期间,对全国人大常委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128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对全国人大和全国人大常委会“负责”
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对产生它的国家权力机关“负责”
《法院组织法》中的不同表述79年《法院组织法》第17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对全国人大和全国人大常委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对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下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受上级人民法院监督
各级人民法院的司法行政工作由司法行政机关管理
“83年《法院组织法》第17条仅删除了79年《法院组织法》第17条第三款,即”各级人民法院的司法行政工作由司法行政机关管理“,其余的完全照搬
结论前三部《宪法》都规定了最高人民法院和国务院一样要向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负责并报告工作”,而8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