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页共4页编号:时间:2021年x月x日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页码:第1页共4页浅析案件执行中双方当事人的心理活动法院执行工作是审判工作的延续,是法律文书发生法律效力、确保当事人权利义务得以实现的关键环节
近年来,随着社会公众对法院执行工作的要求和评价标准体系的提高,我们发现左右执行法官司法水平的诸因素中,执行法官与双方当事人的心理对抗成了案件能否高效执结的不可忽视的关键因素
如何在当前法院执行任务繁重、司法大环境有待改善的情况下,把执行法官培养成能精通业务、心理过硬、能征善战、有勇有谋、特别能战斗的全能法官就显得迫切和尤为重要
本文就执行法官与涉案当事人的心理活动和日常行为作一简要分析,以便方家可以找准执行工作切入点,掌握执行工作主动权,提高执行工作水平
一、申请执行人心理活动规律与疏导申请执行人在执行案件中往往自认为是吃亏的一方,主观上是带着急切心理到法院“维权”的,作为执行法官务必要针对个案仔细探究申请人的个人思维方式,从中寻求申请人心理偏见的诱因,在心理疏导的基础上,进入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的心理表现之一:法院执行应为我所用心理
申请执行人通常的惯性思维认为,法院既然裁(定)判(决)了就应该及时、完全执行其法律文书生效的内容,自己作为正义的一方,所要求的合法权益理应得到完全的实现,甚至有的申请执行偏激地认为法院应为我所用
作为执行法官,不应该也不可能完全迎合申请人的要求,必须让当事人明白,目前,我们执行工作实行的是法院职权主义与当事人主义相结合的诉讼模式,要求申请人必须积极向法院提供被执行人的下落和财产线索,告知当事人这是他们的法定义务所在,而不完全单纯是法院的职责所在,当被执行人确无履行能力等客观情况时,还必须告诫申请执行人人权高于债权维护、实体正义与程序正义并重的基本法理,积极消除申请人一旦申请执行就消极等待的心理
申请执行人的心理表现之二:有意报复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