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页共5页编号:时间:2021年x月x日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页码:第1页共5页公司诉讼理由是什么
浅议民事诉讼中证人出庭作证难的问题郑德祥代娟提要:本文认为,在证人作证的三种方式中,出庭作证是最重要、最有效的一种,对于提高审判效率、保证案件质量、做到公正审判是十分必要的
但是,由于证人方面的某些原因,特别是由于现行法律制度不够完善的某些原因,造成了目前证人往往不愿或不敢作证的现象
为了解决这个问题,我们应该首先建立和完善证人出庭作证的制度,尤其是建立和完善证人传唤制度、制裁制度、保护制度、补偿制度
目前,在我国的民事审判实践中,证人出庭作证难的现象比较普遍,直接影响到庭审功能的发挥和办案质量的提高,在很大程度上制约了民事审判方式改革的深入开展
本文试图对这一问题进行探讨,并就如何完善我国民事诉讼中证人出庭作证制度提出一些粗浅的建议
一、民事诉讼中证人出庭作证的必要性
所谓证人,通常是指向司法机关陈述所知案件情况,了解案件情况,经当事人要求并经人民法院同意,或经人民法院通知出庭作证的当事人以外的第三人
一般来说,证人作证主要采取三种方式:一是由证人到庭用口头陈述,即出庭作证;二是不能到庭的证人,所提供的书面证言;三是由法官对证人进行庭外调查、核对事实,即调查笔录
在通常的审判实践中,上述三种证人作证的方式往往是交互使用的
不过,细究起来,出庭作证应该说是三种方式中最有效的一种,因为与另外两种方式相比较,它明显具有以下几方面的优越性:第一、出庭作证可以更有效地保证证人证言的真实性
由于种种主客观方面的原因,在书面证言或调查笔录中,比较容易出现证人陈述不真实或不完全真实的情况,有时候甚至可能纯属伪证,结果在庭审过程中,而又因为证人不在场,不能当庭质证,故往往引起当事人对证言真实性的异议
诚然,在出庭作证中,也有可能会出现证言不真实或不完全真实的情况;但在这种方式下,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