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供水设施保护工作方案为加强城市供水设施的保护管理,确保城市供水设施安全,保障城市生产、生活用水需求,依据《国务院城市供水条例》、《省城市供水条例》及释义、《市城市供水管理规定》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XX县区供水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保护对象包括净水厂、泵站(供水泵站、取水泵站、无负压加压泵站)、取水构筑物、输配水管网、阀门、消火栓、远程监测设备、结算水表、伸缩器、流量计、压力表、压力监测仪、窨井(井座四周)和二次供水设施及附属设施(仪表仪器、排气阀、排水阀、井室、井盖、管道支墩及其他设施)等的城市供水设施
二、保护范围(一)城市净水厂、泵站(供水泵站、取水泵站、无负压加压泵站)周围不低于30米范围内,应划定安全保护区,设立安全警示标志,安装电子监控设备
在离净水设施100米范围内不得新建60米以上的高层建筑物
(二)输水管道安全保护范围划定为管道两侧各10米区域,在岷江段安全保护范围为管道上游500米内、下游1000米内的区域;(三)直径1000mm以上(含1000mm)的供水管道保护范围为管道中心线两侧各10米内的区域;(四)直径500mm以上(含500mm)的供水管道保护范围为管道中心线两侧各5米内的区域;(五)直径100mm以上(含100mm)、500mm以下的供水管道保护范围为管道中心线两侧各1米;(六)消火栓、伸缩器、流量计、压力表、压力监测仪、窨井(井座四周)保护范围为设施外1米范围;(七)直径15mm—80mm的立户注册水表,排水阀、排气阀保护范围为设施外0
5米范围,其他管道附属设施保护范围为设施四周0
(二)至第1页共3页(七)项,划定安全保护范围,并设立明显保护标志
三、保护措施(一)净水厂、泵站
在安全保护范围内,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从事以下活动:1
新建高度10米以上的建筑物;2
进行爆破、打井、采石、挖沙、取土等;在150米以外近距离爆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