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办矿山企业整顿关闭方案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矿山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和《市政府第77次市长办公会议纪要》的有关要求,为切实做好全市矿山企业整顿关闭工作,制定本实施方案。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一)指导思想。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治乱、治散、治差”为重点,健全规章制度,推进矿山企业兼并重组,加大小矿山关闭力度,坚持依法依规开采生产,全面加强矿山企业安全管理,提高安全标准和技术水平,促进全市矿山企业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二)工作目标。全面落实《市矿产资源总体规划》,严格限制矿产资源开采,逐步减少矿山企业数量,不断提高矿山企业集约化、规模化开采水平。自年5月起,除国家重大战略物资外,XX县区内不再审批非煤矿山开采项目。对不符合条件的小矿山,年底前一律依法关闭。到年,全市矿山开采秩序切实好转,无证开采、超层越界开采等非法违法行为得到有效制止,矿山安全设施有较大改善,安全管理水平和从业人员技术素质明显提高,生产安全事故得到有效遏制。二、工作原则(一)科学整顿关闭。用科学发展观指导关闭工作,科学合理制定任务、数量、标准、条件、政策、措施等。(二)依法整顿关闭。按照法律法规政策的规定,依法关闭。(三)阳光整顿关闭。关闭工作实行政策公开、标准公开、条件公开、结果公开。(四)和谐整顿关闭。充分考虑企业实际,最大限度地保护企业、职工的合法利益。妥善处理好企业职工安置和再就业、困难职工救济救助、土地复耕、环境治理、矿山周边群众的水电和道路等问题。三、工作重点(一)对下列矿山,依法实施关闭:第1页共6页1.未依法取得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安全资格证书等证照,擅自开采矿产资源的;2.未取得《采矿许可证》和未按有关程序批准,擅自进行建设的;3.经停产整顿,仍未达到安全生产条件的;4.超层越界开采矿山拒不退回法定范围内开采或退回后再次发生超层越界开采行为的;5.拒不进行停产整顿或停产但不整顿的。(二)凡是核定能力或生产规模(截至年12月底,以安全生产许可证或采矿许可证载明的数据为准)低于以下标准的,依法于年底实施关闭:1.铁矿:15万吨/年;2.金矿:4万吨/年;3.高岭土、膨润土、透辉岩:8万吨/年;4.石墨:20万吨/年;5.建筑石材:4万立方米/年;6.砖瓦用页岩。5万吨/年。积极推进矿山企业兼并重组,淘汰落后的小矿山。自年5月5日起,对核定能力或生产规模达不到上述规模要求的矿山企业,不再批准进行扩能改造。矿产储量为大型矿床且确需扩能改造的,必须按新建矿井程序报批。(三)存在以下重大安全隐患的矿山,必须停产整顿:1.受地质灾害影响,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或在地质灾害易发区开矿,可能引发地质灾害的;2.使用明令禁止或者淘汰的设备、工艺的;3.未按规程或设计要求施工或者生产的;4.危及其他矿山企业、交通设施和人民群众安全的。(四)凡是控制矿产资源种类和规模构不成国家重大战略资源的,不得以坑探方式进行探矿,现有坑探工程项目依法于年底前停止坑探活动。四、工作步骤(一)制定工作方案。各区、市政府要根据市政府的统一部署,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矿山企业第2页共6页整顿关闭工作实施方案并附整顿关闭的矿山名单,于年6月30日前报市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整规办)备案。(二)确定关闭对象。各区、市政府要对本行政区域内矿山企业进行摸底排查,研究提出整顿关闭的矿山名单,并明确关闭时限,分年度组织实施。(三)公告关闭对象。各区、市政府要对决定关闭的矿山企业在媒体上向社会公告。(四)组织具体实施。公告期结束后,各区、市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对公告关闭的矿山实施关闭,确保关闭到位。(五)组织检查验收。各区、市政府适时组织有关部门对有关矿山关闭工作实施验收。验收严格按以下标准执行:吊销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等相关证照;拆除供电、供水、通风、提升、运输等直接用于生产的设施和设备;地下矿山要炸毁或填实矿井井筒,露天矿场要恢复地貌或治理边坡,尾矿库要履行闭库程序;消除重大安全和环境隐患,地表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