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重点建设项目投标保证金联保操作规程(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做好浙江省重点建设项目投标保证金联保试行管理工作,根据《省发改委关于试行投标保证金联保机制的批复》(浙发改基综[2011]213号)要求和浙江省招标投标协会制定的《浙江省重点建设项目投标保证金联保试行办法》(以下简称《试行办法》),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二条本操作规程适用于在浙江省重点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中投标保证金联保的业务管理
第二章申请及审核程序第三条申请参加投标保证金联保的单位须向省招投标协会提供以下资料:1、投标保证金联保申请书(见附件一);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资质证书、《企业信用报告》、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等原件及复印件;3、联保企业承诺书(见附件二);4、联保企业互相担保协议(见附件三)
第四条申请单位的资料由省招投标协会咨询部负责接收,提出初审意见
第五条省招投标协会成立专门审核小组,根据初审意见,审核申请单位的资格,代表协会出具审核意见
第六条审核小组原则上应在一周内完成审核,并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单位审核结果(见附件四)
第三章联保保证金的交存第七条申请单位接到审核通知后,应通过企业基本账户以转账、银行汇票、电汇等方式向省招投标协会交存规定金额的联保保证金,并将银行交款凭证复印件递交或寄送至省招投标协会
第八条省招投标协会的专用银行账户及账号:户名:浙江省招标投标协会开户银行:(另行公布)账号:(另行公布)
第四章联保单位的备案第九条省招投标协会收到申请单位的联保保证金后,及时向省招标办申请备案(见附件五)
第十条申请单位备案通过后,即成为省招投标协会的联保单位(以下简称“联保单位”)
第十一条省招投标协会定期在“浙江重大工程交易网”和“浙江招标投标网”公布通过备案的联保单位名单
第五章联保证明的开具及使用第十二条省招投标协会在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开设固定窗口,负责办理、开具“联保证明”(见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