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建筑节能示范工程申报验收管理程序为通过实施建筑节能示范工程(以下简称示范工程),加强规划、设计、施工、材料、运行管理、工程实践和经验总结等,推广先进适用成套节能技术与产品,促进建筑节能产业进步,推动浙江省建筑节能工作,根据《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建设部第143号令)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建筑节能工作的通知(浙政办发[2005]63号)精神,明确我省建筑节能示范工程申报验收管理程序
一、本程序适用于列入省级建筑节能示范的实施工程
二、浙江省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示范工程的立项审查立项、监督管理,建筑节能示范工程称号的授予等组织管理工作;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示范工程的组织申报、协调及管理工作;建设厅科学技术委员会负责示范工程的技术指导、技术服务,参与建设中期检查及建筑节能示范工程验收等具体工作
三、用运行管理、工程实践和经验总结等,推广先进适用成套节能技术与产品,实现节能的经济和社会效益,促进建筑节能产业进步,推动建筑节能工作的发展
四、示范工程的申请条件:1、新建、改建、扩建的民用建筑、即有建筑节能改造项目
2、新建的公建单体工程不宜小于5千平方米;住宅小区不宜小于5万平方米
改、扩建的单体工程可以适当放宽;即有建筑节能改造项目、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可优先考虑
3、采用的节能技术与产品应优先选用列入部、省节能技术公告的技术产品,并符合推广要求;不得采用列入部、省限止、禁止或淘汰目录的技术和产品
4、节能设计方案应在符合现行建筑节能设计标准的基础上,有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设备的创新应用,同时满足下列5项成套节能技术和产品中2项(含2项)以上的应用:1)严于标准要求的新型墙体、保温隔热屋面、节能门窗、遮阳和楼地面等节能技术与产品;2)空调制冷和供热采暖系统调控与热计量等节能技术与产品;3)太阳能、地下能源、风能和沼气等可再生能源;4)建筑照明的节能技术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