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页共16页编号:时间:2021年x月x日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页码:第1页共16页海南经济特区土地管理条例(1994年6月24日海南省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1999年9月24日海南省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修订根据2006年3月30日海南省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的决定》修正)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0号《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的决定》已由海南省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于2006年3月30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6月1日起施行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06年4月5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土地管理,保护土地资源,合理利用土地,切实保护耕地,改善生态环境,促进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海南经济特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国有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出让、划拨、租赁、转让、承包、抵押和继承
集体所有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出让、转让或者承包用于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也可以依法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兴办企业,或者与他人联合举办企业,用于非农业建设
集体所有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抵押、继承
第三条实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
严格限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控制建设用地总量,对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实行占补平衡,对生态公益林地实行特殊保护
第四条省、市、县、自治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土地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
省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设立土地管理派出机构,实行垂直管理,负责农垦企事业单位使用的国有划拨土地的管理工作,其派出机构的职责由省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市、县、自治县土地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在市辖区或者乡镇设立土地管理派第2页共16页第1页共16页编号:时间:2021年x月x日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页码:第2页共16页出机构,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