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宁市实施标准化战略扶持资金管理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实施标准化战略财政扶持资金(以下简称扶持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充分发挥扶持资金的调控和引导作用,根据《关于促进海宁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试行)》(海委[2008]5号)、《关于促进海宁经济又好又快发展若干政策意见的实施细则(2009年修订)》(海政发〔2009〕36号)和《促进海宁经济又好又快发展财政扶持资金管理办法》(海政办发〔2008〕90号)文件精神,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对全市从事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制修订,承担国家、省级标准化组织工作,创建标准化良好行为企业,标准创新贡献奖励等实施标准化战略工作项目予以资金扶持的管理工作
第三条凡在海宁市依法设立的法人单位(企业、科研单位、大专院校、行业协会等),参与我市实施标准化战略工作,并符合扶持条件的,可以依照本细则申请资金补助
第四条扶持资金在市政府专项资金中列支
第二章扶持资金使用的条件、额度第五条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补助额度:(一)对主导制订(修订)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单位,在标准发布后,分别给予100万元、20万元(修订项目12万元)、10万元(修订项目6万元)的补助
(二)对参与制订(修订)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单位,在标准发布后,分别给予10万元、3万元、1万元、0
5万元的补助
(三)同一单位、同一年度符合补助条件的主导制订或修订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项目总计二项及以上的,对其中补助金额最高的一个项目进行全额补助,其余项目按相应项补助金额的50%进行补助
主导制订或修订国际标准的单位,补助总额不高于120万元;主导制订或修订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单位,补助总额不高于30万元
(四)同一单位、同一年度符合补助条件的参与制订或修订国际标准、国家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