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宁市科学技术局文件海宁市财政局海市科局〔2011〕62号关于印发《海宁市专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为深入贯彻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提升我市创新能力,充分发挥专利制度在促进企业技术创新、增强企业核心竞争力中的作用,着力提高知识产权的创造、管理、保护和运用能力,根据《浙江省专利保护条例》和海宁市《印发关于加快推进我市经济转型升级的若干政策的通知》文件精神,我们对我市的专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
现将重新修订的《海宁市专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1海宁市科学技术局海宁市财政局二○一一年八月二十三日2海宁市专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为鼓励发明创造,培育自主知识产权,增强企业核心竞争力,促进创新型经济发展
根据《浙江省专利保护条例》和海宁市《印发关于加快推进我市经济转型升级的若干政策的通知》(海政发[2011]50号),结合我市当前专利工作实际情况和特点,修订本办法
第一条专利专项资金来源(一)市财政预算安排资金;(二)上级财政专项补助资金;(三)其它资金
第二条专利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国内外专利申请奖励;国内外发明专利产业化奖励,知识产权的宣传、人才培训以及知识产权(专利)试点示范单位和专利工作的奖励,对关系我市行业或者产业重大利益的涉外专利诉讼案件协助调查、应诉准备等事项的资助
第三条适用对象本市行政与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专利第一申请人地址在海宁市辖区内的专利权人
第二章申请条件第四条申请专利专项资金奖励(资助)的单位或个人(简称申请人,下同)应具备以下条件之一:(一)国内专利已被国家知识产权局授予专利权;3(二)国内发明专利申请已进入实质审查阶段;(三)国外发明专利已被国外专利管理机构授予专利权;(四)列入各级知识产权(专利)试点示范单位;(五)对关系我市行业或者产业重大利益的涉外专利诉讼案件协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