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统计局行政执法依据一、执法主体的行政执法依据法定行政执法部门:福州市统计局执法依据:(共7件)1、法律(1件)《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十六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设立独立的统计机构,乡、镇人民政府设置专职或者兼职的统计员,负责组织领导和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统计工作。2、行政法规(1件)《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453号)第六条第一款:国家统计局及其派出的调查队、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是国家执行统计法规和统计制度的机关,负责监督检查统计法规和统计制度的实施,维护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的职权,依法查处违反统计法规和统计制度的行为。3、地方性法规(2件)(1)《福建省统计工作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本办法规定给予行政处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决定。(2)《福州市统计工作管理条例》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个体工商户和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成立、变更或者撤销时,必须在决定或者批准之日起三十日内,到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办理登记手续。4、部门规章(3件)(1)《统计执法检查规定》(国家统计局令第6号,2006年7月12日修改)第二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国家统计局派出的各级调查队是统计执法检查机关,负责监督检查统计法和统计制度的实施,依法查处违反统计法和统计制度的行为。(2)《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办法》(国家统计局令第8号)第六条第一款:县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是本行政区域内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工作的承办机关。(3)《部门统计调查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统计局令第4号)第四条:政府综合统计机构统一管理和协调部门统计调查。国家统计局管理和协调国家一级部门制定的统计调查;县及县以上地方各级政府统计局管理和协调同级部门的统计调查。二、行政执法行为的行政执法依据(一)①行政许可(共1项)统计从业资格认定执法依据:(1)《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办法》(国家统计局令第8号)第六条:县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是本行政区域内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工作的承办机关。必要时,省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可以决定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承办统计从业资格认定的有关工作。(2)《福建省统计从业资格暂行规定》第八条第三款:按照《办法》第六条规定,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为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工作的承办机关,负责市直有关单位统计从业资格认定的受理工作和本行政区域内统计从业资格证书的日常管理、监督和检查工作。②非许可行政审批(共1项)部门统计调查项目和统计调查报表审批执法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九条第三款:部门统计调查项目,调查对象属于本部门管辖系统内的,由该部门拟订,报国家统计局或者同级地方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备案;调查对象超出本部门管辖系统的,由该部门拟订,报国家统计局或者同级地方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审批,其中重要的,报国务院或者同级地方人民政府审批。(2)《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细则》第七条第(二)项:部门统计调查,是指各部门的专业性统计调查。部门统计调查计划和统计调查方案,由该部门的统计机构组织本部门各有关职能机构编制。其中,统计调查对象属于本部门管辖系统内的,由本部门领导人审批,报国家统计局或者本级地方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备案;统计调查对象超出本部门管辖系统的,报国家统计局或者本级地方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审批,其中重要的,报国务院或者本级地方人民政府审批。各部门统计调查管辖系统的划分办法,由国家统计局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提出,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3)《福建省统计工作管理办法》第十三条:各地方、各部门、各单位因工作需要制发统计报表,必须按《统计法》第九条规定履行审批或备案手续。地方国民经济、社会和科技发展基本情况统计调查表,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制发。部门统计调查项目,由本部门制订。调查对象属于本部门管辖系统的,报同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备案。调查对象超过本部门管辖系统的,其中一次性统计调查表报同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审批;定期性统计表,经同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同意,报上一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