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银行XX市中心支行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实施方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金融机构遵守金融法规,优化金融服务,维护地区金融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ⅩⅩ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金融消费者,是指在ⅩⅩ市域内的金融机构购买金融产品或接受金融服务的自然人、个体商户和企业法人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金融机构,是指在ⅩⅩ市域内依法设立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村镇银行、保险公司、证券公司等金融机构
第四条金融机构与金融消费者进行交易或者为金融消费者提供服务,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五条ⅩⅩ银行ⅩⅩ市支行(以下简称人民银行)负责开展ⅩⅩ市域内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依法采取措施,有效保护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人民银行及辖内金融机构,受理投(申)诉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法规为准绳,必要时参照规范性文件,使金融消费纠纷得到公正、合理、及时的处理
第七条人民银行开展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实行属地管理的原则
第二章金融消费者的权利金融消费者在购买金融产品和接受金融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金融消费者有权要求金融机构提供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环境
第九条金融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的金融产品或者接受的金融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
金融消费者有权根据金融产品或者金融服务的不同情况,第1页共8页要求金融机构提供金融产品的价格标准和依据、计息罚息政策、运作方式、风险程度,或者金融服务的项目、内容、收费标准和依据等信息
金融消费者有权要求金融机构对出售金融产品或者提供金融服务的合同条款进行解释说明
第十条金融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金融机构、金融产品或者金融服务的权利
金融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金融机构提供金融产品或者提供服务的金融机构,自主选择金融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