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国有股权转让问题研究政府出资产业基金通常以有限合伙或公司等企业组织形式存在,政府转让其在基金中的出资,以及政府出资产业基金转让其在被投资企业中的权益时,经常涉及企业国有股权转让问题。一、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那行文件梳理(一)调整企业国有股权转让的主要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2009年5月1日起施行)等。(二)调整企业国有股权转让的主要行政法规《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2011年1月8日修订,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1991年11月16日起施行)等。(三)调整企业国有股权转让的主要部门规章《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2016年6月24日起施行);《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2005年9月1日起施行);《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2004年2月1日起施行)已失效;《国有资产评估管理若干问题的规定》(2002年1月1日起施行)等。、(四)区内规范性文件潍滨管发【2013】45号-关于印发《区属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办法》的通知潍滨管发【2013】42号-关于印发《区属国有企业重大事项监管暂行规定》二、企业国有资产交易含义《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企业国有资产交易行为包括:(一)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实际控制企业转让其对企业各种形式出资所形成权益的行为(以下称企业产权转让);(二)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实际控制企业增加资本的行为(以下称企业增资),政府以增加资本金方式对国家出资企业的投入除外;(三)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实际控制企业的重大资产转让行为(以下称企业资产转让)。三、国有企业(股东)认定:相比较80号文,32号令主要有如下变化:首先,32号令中使用“企业”替代80号文中的“公司制企业”,扩大了适用范围,将有限合伙企业亦纳入适用范围。其次,32号令增加了第一大股东虽未绝对控股但能实际控制企业的情形。根据80号文,政府机构、部门、事业单位、国有独资企业或出资人全部为国有独资企业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合计出资比例低于50%的,不被认定为国有股东。但根据32号令,即使政府部门、机构、事业单位、单一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直接或间接持股比例未超过50%,但如前述之一为第一大股东,且能通过股东协议、公司章程、董事会决议或者其他协议安排对企业进行实际控制的,亦被认定为国有企业。四、企业国有股权转让的法定程序根据以上法律法规,企业国有股权转让主要应履行批准、审计评估、进场(竞价)交易三类法定程序。(一)批准程序《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决定转让全部国有资产的,或者转让部分国有资产致使国家对该企业不再具有控股地位的,应当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批准。”《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因产权转让致使国家不再拥有所出资企业控股权的,须由国资监管机构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第八条规定:“⋯对主业处于关系国家安全、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主要承担重大专项任务子企业的产权转让,须由国家出资企业报同级国资监管机构批准⋯”根据以上规定,企业国有股权转让应当依法履行批准程序。例如:转让全部国有资产的,或者转让部分国有资产致使国家对该企业不再具有控股地位的,应当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批准。(二)审计、评估程序《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和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合并、分立⋯,以非货币财产对外投资⋯或者有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企业章程规定应当进行资产评估的其他情形的,应当按照规定对有关资产进行评估。”《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产权转让事项经批准后,由转让方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对转让标的企业进行审计⋯”第十二条规定:“对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必须进行资产评估的产权转让事项,转让方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对转让标的进行资产评估⋯”根据以上规定,企业国有股权转让事项经批准后,应由转让方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对转让标的企业进行审计,并应依法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