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合同条款(参考文本)投保人:安徽省律师协会被保险人:安徽省各律师事务所和执业律师保险人:依法成立的保险公司(通过招标确定)一
被保险人的执业律师受所在律师事务所指派,在中国境内(香港、澳门、台湾地区除外)以执业律师身份为委托人办理约定的诉讼或非诉讼律师业务过程中,由于过失行为,违反律师委托合同的约定,致使委托人遭受经济损失,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被保险人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索赔的,保险公司根据本保险合同有关规定负责赔偿
被保险人支付的诉讼费用及发生保险责任事故后,被保险人为缩小、或减少对委托人遭受经济损失的赔偿责任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保险人负责赔偿
除外责任保险公司对下列行为或原因造成的委托人经济损失不予赔偿:1
非执业律师办理的委托业务;2
执业律师未经所在律师事务所同意私自接受业务的;3
执业律师与对方当事人或对方律师恶意串通,损害当事人利益的;4
执业律师的非执业行为或故意行为;5
以骗取保险赔偿金为目的的行为;6
执业律师被指控对他人诽谤或恶意中伤,经法院判决指控成立的;7
中国法律禁止代理的委托业务;8
委托人要求的精神损害赔偿
赔偿限额每次事故赔偿限额:人民币万元;每家律师事务所累计赔偿限额:人民币万元;每名律师累计赔偿限额:人民币万元;全省律师事务所累计赔偿限额:人民币元
免赔额和免赔率每次事故绝对免赔率为每次事故损失金额的%,或免赔额元,以高者为限
追加保额各律师事务所可根据需要,以律师事务所为单位选择以下方式增加赔偿限额,并相应增加保险费
保险费由律师事务所自行承担,保险费率不高于本合同约定
每次事故每人赔偿限额人民币万元,律师每人年累计赔偿限额人民币万元,本项责任每人加收保费人民币元
保险费:人民币40万元
支付方式:于本保险单生效之日起日内一次性支付
保险期限:共12个月,自2010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