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指标体系一、评价原则(一)准确反映技术中心建设发展状况,强化引导性和可操作性
(二)定量评价与定性评价相结合
(三)横向比较与纵向比较相结合
(四)评价技术中心与考察企业相结合
(五)相对值与绝对值相结合
二、评价程序(一)数据采集
每年4月10日前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要按照技术中心评价要求,认真准备上一年度技术中心的工作总结、《企业技术中心评价表》(见附件)及相关说明材料报地方经贸委
评价指标中的定量数据在《企业技术中心评价表》中填报,定性数据在技术中心工作总结中详细说明
(二)数据初审
各地经贸委对本地区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上报的《企业技术中心评价表》和工作总结进行详细审查,并出具审查意见,加盖公章后于每年4月30日前报国家经贸委
(三)数据核查
国家经贸委委托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负责对各地上报的评价数据进行核查,核查方式包括召开评价核查会和实地核查等
(四)数据计算与分析
评估机构负责对经核查后的数据进行计算、分析,向国家经贸委提交评价结果
(五)结果确认
国家经贸委对评价结果进行审核确认,并发布评价结果
三、评价结果(一)企业技术中心评价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
(二)评价得分90分(含90分)以上为优秀,60分(含60分)至90分之间为合格
(三)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评为不合格
1、评价得分低于60分;2、连续两次评价得分65分(含65分)以下;3、企业技术开发经费支出额、企业专职技术开发人员数、技术开发仪器设备原值三项指标中任何一项低于最低标准
最低标准由国家经贸委根据技术中心建设发展情况每年予以确定并公布;(四)逾期一个月以上或不上报评价材料的,视同自动放弃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资格
四、指标解释(一)技术创新体系:根据经营规模、创新活动的特点,大型企业的技术创新体系应当包括多层次的技术创新组织系统、健全规范的技术创新管理系统和技术创新资源配置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