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书馆建设标准教育部关于印发《中小学图书馆(室)规程(修订)》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计划单列市教育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委: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决定》,全面推进素质教育,我部修订了原国家教委发布《中小学图书馆(室)规程》。现将修订后《中小学图书馆(室)规程(修订)》(以下简称《规程》)印发给你们,并将执行《规程》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充分认识贯彻落实《规程》重要意义,要根据《规程》,结合工作实际,制订贯彻落实《规程》具体意见和办法。要进一步加强中小学图书管理工作,把加强中小学图书馆(室)建设,使其规范化、科学化和现代化,作为教育图书管理工作一项中心工作来抓。二、进一步加大对中小学图书馆(室)建设经费投入。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在每年教育经费中按一定比例设立图书专项经费,保证中小学图书馆(室)购买图书资料需要。学校要多渠道筹措经费。积极鼓励企业、社会团体和公民个人对中小学图书馆(室)建设捐助。三、中小学图书馆(室)现代化是中小学教育现代化重要体现,各地要将中小学图书馆(室)信息化建设作为教育信息化建设一项重要内容。要加强数字图书馆和图书资源中心建设。对建有或在建局域网或城域网地区,要以某个中心学校或教育部门网络中心为依托,建设图书中心,辐射周边学校,实现资源共享。我部将征集评选优秀中小学图书管理信息系统软件,向各地推荐,各地要积极创造条件予以采用。四、各地要采取有效措施,积极开展各种读书活动,鼓励各地中小学图书馆(室)对社区、学生业余时间开放,提高图书借阅率、使用率,充分发挥中小学图书馆(室)使用效益。五、进一步加强中小学图书管理队伍建设。一方面要采取切实措施解决好图书馆(室)工作人员待遇、专业技术职务聘任等问题,保证队伍稳定;另一方面要重视和加强队伍培训提高工作。六、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采取有力措施,整顿和规范教育图书市场,理顺和完善教育图书供应体制。在各地图书采购工作中,要采取招、投标方式,杜绝内定行为和个人行为,更不得强制配备。要把好图书质量关,杜绝盗版和质量低劣图书流入学校图书馆(室)。七、经济发达地区教育行政部门要组织本地区中小学积极开展对经济欠发达地区中小学图书对口支援工作。把一些有利用价值图书收集起来赠送给贫困地区。并积极开展对贫困地区教师培训工作,鼓励校际间开展广泛交流。八、未实现“两基”贫困地区图书馆(室)建设标准继续按“两基”验收标准执行;已实现“两基”农村地区,要做好巩固提高工作,向新《规程》相应标准靠齐;大中城市和经济发达地区中小学图书馆(室)建设按新《规程》一类标准执行,在图书馆(室)管理、建设、使用效益以及图书馆(室)现代化等方面达到较高水平。九、各地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对中小学图书管理工作和中小学图书馆(室)建设工作检查指导,并将其列为对中小学校综合督导评估一项内容。二〇〇三年三月二十五日中小学图书馆(室)规程(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中小学图书馆(室)(以下简称图书馆)规范化、科学化、现代化建设,为学校教育教学服务,特制定本规程。第二条本规程所指图书馆是指由政府、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及公民个人依法举办全日制中小学校图书馆。第三条图书馆是中小学校书刊资料信息中心,是为学校教育、教学和教育科学研究服务机构。图书馆基本任务:贯彻党和国家教育方针,采集各类文献信息,为师生提供书刊资料、信息;利用书刊资料对学生进行政治思想品德、文化科学知识等方面教育;指导学生课内外阅读,开展文献检索与利用知识教育活动;培养学生收集、整理资料,利用信息能力和终身学习能力;促进学生德、智、体、美等全面发展。第二章管理体制和人员第四条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图书馆建设工作规划和管理工作,指导教育技术装备机构做好图书馆建设组织、协调、配备、使用、培训、评估等具体业务工作。图书馆实行校长领导下馆长负责制。第五条图书馆负责人要具有图书馆专业知识。中学图书馆工作人员应具备大专以上文化程度,小学图书馆工作人员应具备中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