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财农〔2012〕147号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海洋经济创新发展区域示范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各有关市、县(区)财政局、海洋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平潭综合实验区财政金融局、经济发展局:省财政厅与省海洋与渔业厅联合制定了《福建省海洋经济创新发展区域示范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贯彻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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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厅2012年12月31日福建省海洋经济创新发展区域示范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海洋经济创新发展区域示范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的管理,根据财政部、国家海洋局(以下简称“国家两部门”)《关于推进海洋经济创新发展区域示范的通知》(财建函〔2012〕11号)、《关于下达福建省2012年海洋经济创新发展区域示范补助资金的通知》(财建〔2012〕834号)及国家两部门批复的《福建省海洋经济创新发展区域示范总体实施方案》,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福建省海洋经济创新发展区域示范项目(以下简称“区域示范项目”)是指:㈠海洋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1
成果转化及产业化项目⑴海洋生物高效健康养殖项目:指开展工业用藻类和动物2新种质高效养殖、工业化循环水养殖或者离岸型智能化深水网箱养殖成果转化及产业化的项目;⑵海洋生物医药与制品项目:指开展海洋生物创新医药、新型海洋生物制品、新型海洋生物材料成果转化及产业化的项目;⑶海洋装备项目:指开展海洋观测与探测装备、海洋生物产业装备、海洋工程配套装备与设备成果转化及产业化的项目
公共服务平台项目:海洋生物产业基础资源平台项目(含海洋药源生物种质资源库项目、海洋生物天然产物化合物库项目)、海洋产业发展公共服务平台项目等
㈡海洋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经费项目
㈢海域使用金项目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专项资金是指中央财政下达我省(不含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