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明市外来建筑业施工企业备案登记管理须知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对外来建筑业施工企业(以下简称:外来企业)的监督管理,规范外来企业的经营活动,建立和维护开放有序、公平竞争的建筑市场秩序,促进社会和企业的信用建设,维护建筑市场各方主体的合法权益,确保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第令279号)《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9号)、《福建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福建省招标投标条例》和《三明市人民政府关于扶持建筑业发展壮大的若干意见》(明政文[2007]112号)、《三明市人民政府关于扶持建筑业发展壮大的若干补充意见》(明政文〔2010〕163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三明市外来建筑业施工企业备案登记管理须知》
第二条《三明市外来建筑业施工企业备案登记管理须知》适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生产经营活动的外来企业及其从业人员的监督管理
第2页共13页编号:时间:2021年x月x日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页码:第2页共13页《三明市外来建筑业施工企业备案登记管理须知》所称的外来企业是指在三明市行政区域外注册、依法取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有效资质证书和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施工总承包二级及以上、专业承包一级、设计与施工一体化一级资质建筑业施工企业
第三条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外来企业的备案登记复审、监督管理与服务工作
各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外来企业的备案登记初审、监督管理与服务工作
第四条外来企业在本市开展建筑生产经营活动,实行驻明备案登记制度
外来企业应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设立分公司一级的分支机构(一家外来企业在本市只能设立一个分支机构),并按本规定要求在承接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