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场所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试点工作方案XX市公共场所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第一条为切实推行我市公共场所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制度,建立公共场所卫生信誉度评价体系,增加卫生监督信息透明度,提高公共场所卫生监管水平,根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卫生部《公共场所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指南》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市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对已获得卫生许可证并满一年的公共场所实施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工作
适用于住宿场所、游泳场所、沐浴场所和美容美发场所
第三条各县区卫生行政部门应加强对公共场所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工作的领导,成立公共场所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工作小组,负责本辖区的公共场所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具体工作
第四条公共场所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工作按照“谁发证,谁主管”的原则
发放卫生许可证的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公共场所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工作的组织、实施和评定,并负责b、c级单位标识发放;市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a级单位的复核和标识发放,同时对辖区内量化分级管理工作开展情况进行质量控制;市卫生局对各地量化分级管理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督导
第五条各县区卫生行政部门应积极组织开展公共场所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工作的宣传和培训
通过宣传和培训使社会了解量化分级管理工作的重要意义,主动配合、积极参与和监督;使经营单位自觉承担公共场所卫生安全责任,促进自身管理水平的提高
第六条各县区卫生行政部门在经常性卫生监督过程中,要按照XX省公共场所经营单位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评分表(下简称评分表)对公共场所卫生状况进行量化评价,并根据量化评价结论确定公共场所卫生信誉度等级和卫生监督频次
卫生监督员现场填写评分表后,可不再另行制作现场检查笔录,但对于违法经营行为的查处仍应严格按照相关执法程序第1页共2页进行
第七条各县区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客观、准确地公布公共场所卫生信誉度等级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