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土地综合整治统一管理实施方案XX市农村土地综合整治项目立项实施验收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XX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土地交易制度促进农村土地综合整治和农房建设工作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成办发〔2010〕59号)要求,为进一步规范农村土地综合整治项目立项、实施、验收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村土地综合整治是指在XX市一定区域范围内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建设规划、土地整治规划对田、水、路、林、村采取工程措施进行综合整治的活动
土地综合整治项目是指按照规定程序和审批权限报批立项后,在政府指导下,实施建设用地整治复垦的建设用地整理项目和对田、水、路、林进行整治增加有效耕地面积提高耕地质量的农地整理项目(简称"整治项目")
第二章项目立项第三条整治项目按照《XX省农村土地综合整治--"金土地工程"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川国土资发〔2009〕46号)有关规定,由项目业主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编制项目申报材料,申请立项批复
项目区规划编制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建设规划、产业发展规划和土地综合整治专项规划等相关规划
第四条完成农村产权制度改革确权颁证、符合整治项目立项要求的村方可申报开展整治项目
整治项目以一个以上完整行政村为单位申报立项,其中:建设用地整理项目申请整理的建设用地面积原则上不得超过750亩;农用地整理项目整理覆盖区域原则上不超过15000亩
在基本农田保护区内实施的农用地整理项目,新增耕地率不得低于3%
第五条立项流程一、立项申报农民集体和农户可以申报整治项目,也可委托他人或各类经济组织,申报整治项目
项目报经所在区(市)县国土资源第1页共8页局审查完成后,由区(市)县国土资源局向XX市农村土地综合整治和农房建设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简称"市整理办")申报
二、立项技术审查市整理办受理立项申请后,分别委托XX市土地开发整治服务中心(简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