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给水工程规划规范(GB50282-98)[2007-10-10]【字号:大|中|小】【背景色】1总则1
1为在城市给水工程规划中贯彻执行《城市规划法》、《水法》、《环境保护法》、提高城市给水工程规划编制质量,制定本规范
2本规范适用于城市总体规划的给水工程规划
3城市给水工程规划的主要内容应包括:预测城市用水量,并进行水资源与城市用水量之间的供需平衡分析;选择城市给予水水源并提出相应的给水系统布局框架;确定给水枢纽工程的位置和用地;提出水资源保护以及开源节流的要求和措施
4城市给水工程规划期限应与城市总体规划期限一致
5城市给水工程规划应重视近期建设规划,且应适应城市远景发展的需要
6在规划水源地、地表水水厂或地下水水厂、加压泵站等工程设施用地时,应节约用地,保护耕地
7城市给水工程规划应与城市排水工程规划协调
8城市给水工程规划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2城市水资源及城市用水量2
1城市水资源2
1城市水资源应包括符合各种用水的水源水质标准的淡水(地表水和地下水)、海水及经过处理后符合各种用水水质要求的淡水(地表水和地下水)、海水、再生水等
2城市水资源和城市用水量之间应保持平衡,以确保城市可持续发展
在几个城市共享同一水源或水源在城市规划区以外时,应进行市域或区域、流域范围的水资源供需平衡分析
3根据水资源的供需平衡分析,应提出保持平衡的对策,包括合理确定城市规模和产业结构,并应提出水资源保护的措施
水资源匮乏的城市应限制发展用水量大的企业,并应发展节水农业
针对水资源不足的原因,应提出开源节流和水污染防治等相应措施
2城市用水量2
1城市用水量应由下列两部分组成:第一部分应为规划期内由城市给水工程统一供给的居民生活用水、工业用水、公共设施用水及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