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炸器材管理制度民用爆炸物品管理制度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矿山分厂内部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预防涉爆事故和各类案(事)件发生,保障公司生产建设、经营安全和职工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结合矿山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三条在矿山区域范围内储存、购销、使用民用爆炸物品的单位,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四条本规定所称民用爆炸物品,是指在公司范围内使用、储存的各类炸药、雷管、导火索、导爆索、非电导爆系统、起爆药和爆破剂,公安机关规定的其他爆炸物品
第五条由公司安全保卫部负责对公司区域内民用爆炸物品的安全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
第六条公司内储存爆炸物品的仓库在落实“三防”(人防、技防、犬防)措施的基础上,必须建立以下严格的安全管理制度:(一)建立出入库检查、登记制度
收存和发放物品必须进行登记,做到帐目清楚、帐物相符
(二)库房储存的爆炸物品数量不得超过设计容量,性质相抵触的爆炸器材必须分库储存,库内严禁存放其它物品
(三)严禁无关人员进入库区
严禁在库区吸烟和用火
严禁把其它容易引起燃烧、爆炸的物品带入仓库
(四)爆炸物品发生丢失、被盗和其他事故的,必须报公司安全保卫部和当地公安机关
第七条采剥组应按规定到XX县区民用爆破器材有限公司购买,严禁私自买卖民用爆炸物品
第八条使用民用爆炸物品进行爆破作业时,必须由培训考核合格并取得1《爆破员作业证》及其以上技术职称的技术人员操作爆破
第九条进行爆破作业的单位进行爆破作业时,必须遵守爆第1页共12页破安全操作规程,要有专人负责指挥;在危险区的边界设置安全警戒岗哨和标志;在爆破前发出信号,待危险区的人员撤到安全地点后,始准爆破
爆破后,必须对现场进行检查,确认安全后,才能解除警戒信号
第十条进行大型爆破作业,必须按规定事先将爆破作业方案报县级以上主管部门批准,并经当地公安机关同意,方准爆破作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