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度十五:人力资源调整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本公司的稳定发展,充分发挥员工能力,并本着人与工作互相适应的原则,合理进行人力资源的分配,将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员工的升、降、调、辞、退必须本着客观公正的原则慎重处理。凡属关键工作或职务的任职人员变换,需进行严格审核,宁缺勿滥。第三条人员异动必须以考核为依据,以任职资格为标准,兼顾个人发展潜能和现任职务。第四条人力资源异动包括升任、降任、调任、免职、离退休、辞聘、辞退、停薪留职等。第五条人力资源异动管理权限依“人力资源决策权限”和其他公司有关规定办理。第二章任免规定第六条为创造一种奋发向上的公司心理环境,本公司特设立自我申报制度。申报人应根据自己的能力专长,本着为公司和个人负责的精神填写“员工自我申报表”。经人力资源部会同该员工所在部门主管领导共同考查合格者,列入备选人员档案,以便在适当的时机选任。第七条凡升任、调任、降任员工,均由相应部门的主管领导提名,报人力资源部。由人力资源部按权限规定呈送审核人。第八条第1页共28页凡呈报升任、调任、降任要求的部门,应配齐以下材料:1.拟定调整的职务或工作;2.员工绩效考核表;3.主管领导对其所做的全面鉴定;.4.具有说服力的事例;5.其他有关材料。第九条凡由上级授意调整的人员,所在部门主管领导应按本规定第八条配齐材料。第十条高级员工的任职通知由总裁签发,人力资源部负责通报有关部门。高层以下员工的任职通知书由人力资源部与有关单位主管领导共同签发。第十一条因职务变换或因重大失误需免去原任职务的高级员工,由总裁签发免职通知书,并由人力资源部向公司有关部门通报。高层以下员工由人力资源部与有关部门主管领导共同签发免职通知书。第十二条凡接到任免通知书的员工,限一周内交接好工作,到人力资源部办理任免手续。第三章辞聘、辞退的规定第十三条员工的辞聘、辞退管理,以本公司“员工辞退、辞职管理条例”办理。第十四条在以下情况下,公司对员工可以资遣:1.歇业或转让时;2.公司亏损或业务紧缩时;3.因不可抗拒的原因暂停工作一个月以上;4.业务性质变革而原有员工无法适应时;5.其他特殊原因。第2页共28页第十五条员工自收到资遣通知之日起,一周内办理妥离职手续,并领取资遣费。若自接到资遣通知三十日内未办理离职手续者,不再发放资遣费,按辞退处理。第十六条员工资遣的先后顺序为:1.在职期间曾受惩处的;2.工作绩效不如他人的;3.职务等级低于他人的。第十七条资遣费发放标准按以下规定办理:1.有效工作时间不足一年者,发放一个月基本工资的资遣费。2.有效工作时间一年以上不足三年的,发放三个月基本工资的资遣费。3.有效工作时间三年以上者,每增加一年,增发半个月的资遗费,但最多不超过六个月的基本工资。第十八条凡本公司资遣员工再遇公司招聘时,可考虑优先录用,本企业工龄可连续计算。若再遇资遣时,只按续任时间长短来发放资遣费。第四章停薪留职规定第十九条凡属下列情况之一者,办理停薪留职手续:1.久病不愈超过一个月者;2.因特殊情况暂时不能供职者。第二十条凡属第十九条第1项情况的,由部门主管填写“停薪留职通知单”,经人力资源部核准后呈送本人。第二十一条凡属第十九条第2项情况的,由员工个人填写“停薪留职申请书”,经部门主管领导批准后,填写“停薪留取通知单”,第3页共28页报人力资源部核准后呈送本人。第二十二条停薪留职以一年为限,如需延长,需经公司最高行政领导批准。停薪留职期间不计本企业工作。第二十三条凡停薪留职期满的仍不能供职,按辞退办理。第二十四条员工在停薪留职期间擅就他职或有收入者,一经核实,予以除名。第二十五条总公司正副处级和下属公司担当总公司正副部处级以上的高级员工,不得停薪留职。第二十六条凡停薪留职人员,公司概不保留原任职位,申请复职时若无相应职位空缺或已无需要时,不予复职。若停薪留职期满仍不予复职者,按辞退处理。第二十七条凡停薪留职员工要求复职时,需填写“复职申请书”经人力资源部门和原任部门主管领导核准后,办理复职手续。第五章离退休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凡符合国家离退休规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