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事和董事会上市公司是一种在财产的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立制度下,所有者(委托人)与管理者(受托人)遵循诚信义务理念确立相互之间的权责关系和制约机制,并在此基础之上,由管理者以企业法人的名义,对受托管理的他人资产实行集中统一运营的公众投资组织形式
因此上市公司董事履行诚信、勤勉义务和董事会的规范运作显得尤为重要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第二章《董事与董事会》对董事和董事会作了原则性的规定
中国证监会颁布的《上市公司章程指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等对此作了细化规定,而《公司法》的规定正是以上规定的法律依据
把上述规定结合起来,董事和董事会的规范不仅具有原则性而且具有可操作性
董事的选聘根据《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第三章第1节的规定,上市公司应在章程中规定规范、透明的董事会选聘程序,保证董事选聘公开、公平、公正、独立
在董事会选举过程中,应充分反映中小股东的意见
股东大会在董事选举中应积极推行累积投票制度
所谓累积投票权,是指在股东大会选举两名以上的董事和监事时,股东所享有的一种表决权根据此种表决权,股东所持的每一股份都拥有与当选的董事和监事总人数相等的投票权,股东既可以把所有的投票权集中选举一人,亦可分散选举数人,最后按得票数之多少决定当选董事和监事
实行累积投票制度,可以有效地保障少数股东将代表其利益和意志的代言人选入董事会和监事会,从而在一定程度上平衡小股东和大股东之间的利益关系
根据《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第31条,控股股东控股比例在30%以上的上市公司,应当采用累积投票制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和更换,任期三年,董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董事在任期届满以前,股东大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
董事任期从股东大会决议通过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
董事为自然人,无需持有公司股份
董事的义务《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第三章第2节规定,董事应根据公司和全体股东的最大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