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页共7页编号:时间:2021年x月x日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页码:第1页共7页被执行主体变更与追加的范围与程序设计民事执行的主体变更或追加,从现有的司法解释和司法实践看,义务主体的变更或追加即被执行主体的变更和追加最为常见
关于被执行人的变更和追加,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13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71条、《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若干意见》第76条至83条均做了规定
但由于上述规定只列举性地明确了几种变更和追加被执行主体的情形,而对变更和追加执行当事人的程序未具体规定,因此在执行程序中造成承办人变更和追加执行当事人的随意性较大,直接影响到人民法院执法的严肃性,导致执行案件不能公正地进行,影响了人民法院的形象
因此,人民法院若不能严格地按照法律规定,变更和追加执行当事人,将在不同程度上损害被变更和追加执行当事人的权利
一、被执行主体变更与追加的概念及条件在民事执行程序中,原则上只有作为执行依据的生效法律文书中确定的当事人才能成为执行当事人
但在执行实践中,由于特定事由的发生,执行依据未曾涉及的民事主体也有可能成为执行当事人,或享有权利,或承担义务,这就是执行当事人的变更与追加制度,而从义务承担的层面看,就是被执行主体的变更与追加
1、被执行主体的变更的含义及条件
被执行主体的变更是指在民事执行程序中,当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主体消亡时,人民法院裁定其权利义务继受人为新的被执行主体的一种司法活动
在通常情况下,它只是改变被执行人,而不增加或消灭执行义务内容
①被执行主体变更,必须符合以下条件②:(1)被执行主体变更必须发生在执行程序开始后,至执行程序结束之前
尚未执行或已经执结的执行案件不发生被执行主体变更的情形
(2)发生被执行主体变更的原因,必须是执行根据中的直接被执行人实际已不存在,例如被执行人死亡、终止等
(3)被执行主体的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