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领导下井带班制度矿级领导带班管理制度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三十日一、领导带班下井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XX"23号)文件精神,根据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及安全监督检查规定》(第33号令)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矿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煤矿领导带班下井由公司和业主实施监督检查
第三条、公司安全科是落实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制度的主管部门,负责督促煤矿抓好有关制度的建设和落实
公司总工对煤矿领导带班下井进行日常性的监督检查,对煤矿违反领导带班下井制度的行为依法作出现场处理或者实施处罚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煤矿领导,是指煤矿的矿长、副矿长、总工程师、副总工程师及矿级领导班子成员
第五条、建设矿井的领导,是指从事煤矿建设的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领导班子成员和副总工程师
每班必须有矿领导带班下井,并与工人同时下井、同时升井
矿长对落实领导带班下井制度全面负责,非矿级领导严禁代替煤矿领导下井带班作业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未按照规定带班下井或者弄虚作假的,均有权向总公司或业主报告
第二章带班下井第七条、煤矿应当建立健全领导带班下井制度,并严格考核
带班下井制度应当明确带班下井人员、每月带班下井的个数、在井下工作时间、带班下井的任务、职责权限、群众监督和考核奖惩等内容
矿长及总工程师每月带班下井不得少于5个
第1页共27页—1—当日带班下井的领导在井口公示
煤矿领导每月带班下井工作计划的完成情况,应当在煤矿公示栏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第八条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制度应当报上级煤管部门备案
第九条煤矿领导带班下井时,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加强对重点部位、关键环节的检查巡视,全面掌握当班井下的安全生产状况;(二)及时发现和组织消除事故隐患和险情,及时制止违章违纪行为,严禁违章指挥,严禁超能力组织生产;(三)遇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