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检系统国家质检中心规划与能力建设分级管理实施细则(试行)为加强国家质检中心统一管理,促进国家质检中心可持续健康发展,根据《质检系统国家质检中心规划与能力建设分级管理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制定本细则
本细则适用于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总局)对质检系统国家质检中心实行分级管理
一、分级申报筹建的基本条件承建单位在准备国家质检中心的筹建材料时,应结合自身条件及能力水平,按监督检验(包括A、B两个级别)和检验(C级)两个类别进行申报,所报级别须满足表1中对相应级别的要求
表1分级申报筹建的基本条件级别技术要求A级B级C级1、名称基本符合GB/T4754-2011《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2、产业基础是否区域重点发展产业(是否列入区域经济社会发展规划)是是是是否区域支柱产业(区域内产业覆盖的产品产量或产值占全国总量的百分比)≧15%≧10%≧5%3、技术实力具有的省级检测机构资质≧5年≧3年≧2年技术人员数量或中、高级职称人数百分比技术人员数量60人以上或中、高级职称人数百分比技术人员数量30人以上或中、高级职称人数百技术人员数量15人以上或中、高级职称人数百1≧70%分比≧50%分比≧40%技术带头人职称/资历政府特殊津贴专家以上正高以上副高以上4、政府支持力度土地投入基本满足业务发展的需求基础设施和技术装备投入基本满足业务发展的需求资金投入基本满足初建或扩建的需求人才投入基本满足技术能力对人员素质的需求5、建设业绩省级区域内无超过48个月未通过总局验收的国家质检中心省级区域内筹建的国家质检中心按期验收完成率不低于50%二、分级与验收要求总局主管部门将根据《国家质检中心能力建设验收实施细则》(质检科函[2007]56号)和附件1“质检系统国家质检中心分级评价指标及评分办法”组织分级与验收,80分以上合格
1、本细则发布之前已成立的国家质检中心,根据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