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页共6页编号:时间:2021年x月x日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页码:第1页共6页试论扩大民事诉讼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及其制度完善杨晓梅我国民事诉讼中的简易程序,是指基层人民法院及其派出法庭审理简单民事、经济纠纷案件所适用的程序
它是与普通程序并存的独立的第一审程序之一
简易程序是对普通程序的简化,但它并不是普通程序的附属程序,也不是普通程序的辅助性程序
它有自己特定的适用范围,且适用范围的大小直接关系到简易程序功能的发挥
因此,笔者拟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就民商事案件适用简易程序的范围和处理问题谈一些粗浅的看法
一、设置简易程序的意义(一)设置简易程序是现代法治社会的一般趋势由于纠纷在本质上是主体行为与社会既定秩序和制度以及主流道德的不协调或对之的反叛,纠纷隐喻着对现存秩序的破坏
①因此,西方国家自20世纪以来,面对随着经济的增长,利益冲突增多,各种矛盾纠纷总量急剧增长的情势,纷纷探索解决之道
从世界各国的探索来看,各国把注意力主要集中在在两个方面:一是引进东方经验——逐步建立和完善诉讼前的调解制度,使一些纠纷经由调解处理而不再进入诉讼程序
一是从改善诉讼制度的角度,在诉讼制度中创立或进一步完善简易程序,试图通过扩大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以提高诉讼效率来减轻这一压力
总体上看,由于很多西方国家的法官人数固定,根本不存在靠增加法官人数以减轻案件压力的可能性,在诉讼制度中创立、完善简易程序并扩大其适用范围便成为必然的选择
到目前为止,西方国家几乎都在诉讼体系中设立了简易程序,而不论是民事诉讼还是刑事诉讼
综观各国设立简易程序的目的无不是为了解决案件积压、提高诉讼效率
在我国,情况略有不同
法官人数不固定,在一定程度上还存在以增加法官人数来减轻案件压力的空间
但近年来,法官人数膨胀,这种空间已风光不再
因此,要从根本上解决案件积压、提高诉讼效率问题,必须再一次向西方学习,在简易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