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页共7页编号:时间:2021年x月x日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页码:第1页共7页调解优先原则在立案审判执行各个环节中的应用调解优先原则是近年全国政法系统为更加有效地促进经济发展、建设和谐社会,深入推进社会矛盾化解而提出的一项全面加强调解工作的司法政策。就审判领域而言,调解优先原则具体是指审判机关通过综合运用多种调解方式、方法,将调解贯彻于诉讼活动的全部过程,衔接于涉及审判的各个环节,最大限度地化解矛盾,促成当事人自愿达成解决纠纷协议的工作原则总称。审判实践中调解优先原则的确立,标志着人民法院调解工作在新的历史时期的变化和发展,反映了各级审判机关在实践中更加着重通过综合运用调解的手段化解各类社会纠纷和矛盾,更加注重从社会公共利益和人民群众长远利益出发,充分发挥司法的能动作用,把案结事了、息诉服判作为衡量审判质量和效果的标准,更加注重诉讼环节与社会管理环节的衔接,加强和完善相关制度建设,积极探索通过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的优势有效地解决现实社会中的突出问题。我国当前正处于社会转型期,各种矛盾和纠纷涌向法院,新类型案件层出不穷。在此形势下,法院要以“为群众服务、为人民司法”为根本出发点,从夯实立案、审判工作基础入手,在深入细致地调查研究基础上,不断探索创新,确保受理的每一个案件都能立得进来、审得下去、判得明白、执行得好,极大地提高了案件的立案、审判、执行质量,立案、审判、执行工作全面良性发展,也从源头上预防了涉诉信访案件的发生。一、调解优先原则的形成审判实践中的调解优先原则实际上包含着“调解优先”和“调判结合”两个方面的内容,其含义一是在案件的审理过程中,应优先考虑用调解的方式,切实化解当事人之间的诉讼纠纷,二是诉讼的结果无论是调解还是判决,都要以定纷止争、案结事了为标准,最大限度地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调解优先原则的形成具有深刻的社会和历史背景,它是中华民族法文化不断延续和发展的产物,反映了新中国成立以来实现社会和谐和稳定始终是国家最根本、最重要的政治任务和司法任务的现状。调解优先原则的形成具有鲜明的实践特色,反映了人民法院在新的历史条件下,面对社会经济发展的深刻变化,在全面总结审判工作经验和做法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和发展调解制度和工作机制的新理念。(一)调解优先原则体现了中华民族“以和为贵”的文化传统调解在我国有着悠久的历史,久盛不衰。自古以来就有“验问调解以息讼”的做法,以和为贵、崇尚无讼、互谅互让、息事宁人始终被视为正统美德,有着源远流长的社会文化基础。在中国的传统法制文化中,“无讼”、“息讼”通常被认为是天下安宁的理想社会,而“告状”、“讼争”则往往被认为是官吏德化不足和缺乏政绩的表现。所以,历朝历代多奉行调处息诉的原则,而且形成了官方调解、民间调解、宗族调解等富有特色的调解机制和调解文化,使调解成为维护社会和谐的重要方式之一。传统法律文化是中国法制现代化的历史起点和逻辑前提,调解优先原则的形成,体现了以“和为贵”传统文化在新的历史条件下的延续和发展。第2页共7页第1页共7页编号:时间:2021年x月x日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页码:第2页共7页(二)调解优先原则反映出调解在新中国司法制度中的重要地位调解是人民司法的优良传统,早在新民主革命时期就已成为革命根据地解决纠纷、减少诉讼,改进司法工作的主要方式,在建立和巩固革命根据地人民政权中发挥了重要作用。新中国成立后,在法律法规不健全、法律制度不完善的历史条件下,“调查研究、调解为主、就地解决”在相当长的时期都是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工作的根本方法,在审判实践中一直发挥着十分重要的作用。正基于此,“着重调解”作为一项诉讼原则被1982年颁布的《民事诉讼法(试行)》所确认,1991年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在保留调解制度的同时,特别强调了要以自愿合法为基础。2004年最高人民法院以司法解释的形式颁布了《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进一步强调了调解工作的规范化问题。所以说,诉讼调解始终在我国司法制度中有着重要的影响,尤其是在审判实践中有着很强的生命力和不可取代的地位。(三)调解优先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