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页共16页编号:时间:2021年x月x日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页码:第1页共16页论合同义务的基础及其变革陈小君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教授关键词:合同义务/合意/意思自治内容提要:合同义务理论的发展和变革以“个人与社会”、“自由与秩序”既矛盾又统一的关系之间的张力为基石,在不同时期有不同的倾向
以合同自由、意思自治为原则的合同义务到现代国家干预主义和以“社会本位”为中心的现代合同义务反映了合同义务走向道德化、理性化
一、合同义务的特点合同法属于私法范畴
这意味着,带有“公”特点的义务,如宪法上的义务或政治义务,不由它调整
义务的产生具有不同的渊源,在法律上通常可分为自我强加的义务和外部强加的义务两种[1]
一般来说合同法是调整自我强加的义务的法律
随着社会的发展和人们价值观的变化,合同法义务和侵权法上的义务之间的界限变得越来越模糊,现在合同法上的许多义务已不能被认为是自我强加的义务
这说明合同义务的私人性(自我强加性)正受到冲击,法定义务越来越多
第2页共16页第1页共16页编号:时间:2021年x月x日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页码:第2页共16页虽然发生了这样的变化,但是我们必须关注这样一个事实,即合同法确实能够使人们私自强加一定的义务
当然这必须首先有一个先决条件,那就是在一个社会和法律制度中,人们有权选择约定承担什么样的义务
早期社会中,合同的作用被认为是微乎其微的,因为人们普遍认为义务来源于习惯和地位
而不是自由选择
正如英国法史学家梅因力作《古代法》中所指出的:“所有进步社会的运动,到此为止,是一个‘从身份到契约’的运动
”[2]合同自由、意思自治观念深入人心“,自我强加”、“自我约定”成为合同义务的最基本的特点
二、影响合同义务的因素随着社会的发展,合同法不可避免地受许多因素的制约和影响
其中两种因素的影响大大超过其他因素,那就是道德因素和经济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