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页共10页编号:时间:2021年x月x日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页码:第1页共10页论股东优先购买权的行使前提及主体范围【摘要】股东优先购买权是对有限责任公司人合格局的维护,同时限制了出让股东股权处分的自由,其关涉公司整体利益与股东个人利益的平衡,故成为公司司法实践中引发较多争议的问题之一,也成为学界关注的焦点之一
其中股东优先购买权的行使前提和主体范围的界定,是股东优先购买权制度设计需解决的首要问题
笔者通过对股东优先购买权行使的前提条件的分析探讨以及《公司法》第72条各条款之间的逻辑关系的梳理,并在结合司法判决的基础上,对股东优先购买权的主体进行界定,以期司法实务与学理通力携行
【关键词】有限责任公司优先购买权行使前提主体引言股东优先权是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制度中最重要组成部分,可以说设计好股东优先购买权是股权转让制度成功的关键
作为平衡公司人合性和股东股权自由处分权利益的机制,各国和地区无不加以重视并立法规定
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第72条也对此加以规定
在适用该条规定时,出现了一些争议:股权外部转让时是否其他股东也有优先购买权
经过过半数股东同意,“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其他”具体指哪些股东
股东的优先购买权是否受前面的投票的影响
笔者通过分析法条逻辑,研读司法判决,在收集、归纳股权转让中股东优先购买权纠纷的审判实务基础上,对股东优先购买权行使前提以及股东优先购买权的主体范围进行了界定
一、股东优先购买权行使的前提《公司法》第72条第4款规定,“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由此可知,该条前三款是在公司章程无规定的前提下自动适用的,下文将讨论的内容也是在该前提下展开
(一)对第72条的逻辑分析《公司法》第72条前三款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第2页共10页第1页共10页编号:时间:2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