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页共10页编号:时间:2021年x月x日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页码:第1页共10页论我国缺席判决制度的改革摘要:为解决民事诉讼中一方当事人缺席时的权利救济和程序保障问题,西方国家形成了缺席判决主义与单方辩论主义两种代表性的缺席判决制度模式
而我国的缺席判决制度的立法理念不够明确,具体操作中也存在严重的问题
借鉴国外的经验,同时结合我国司法工作的具体情况,应建立一种以一方辩论主义为主体,缺席判决主义为补充的缺席判决制度
关键词:民事诉讼;缺席判决;审判制度民事诉讼中的缺席判决,简单地说,即法院在一方当事人缺席时所为的判决
通常情况下,当事人为了避免遭受不利于自己的诉讼后果,都会于言词辩论之日到庭并进行辩论
但由于民事诉讼具有私法的性质,当事人对自己的权利具有处分权,而且,实践中经常存在一些阻碍当事人到庭的因素,所以当事人不能到庭的情形实属难免
在一方当事人不能到庭的情况下,应对有关的争议法律关系作出怎样的处理
对未到庭一方当事人,是否应当斟酌情形给予适当救济
为解决这些问题,在西方国家,形成了缺席判决主义与单方辩论主义两种代表性的缺席判决制度模式
我国的缺席判决制度立法思路不清,在当事人权利保护及诉讼程序公正等方面均存在明显的缺陷
本文在历史回顾和比较研究的基础上,对我国缺席判决制度的缺陷进行分析,并结合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提出初步的改革建议
一、缺席判决制度的历史变迁早在古罗马时期,缺席判决制度就形成了它的雏形
在古罗马的“法律诉讼”时期,诉讼争点及审判人员,都由双方当事人共同确定,原告或被告一方不出席,审判程序就不能成立
在这种制度下,自然无所谓缺席判决制度
到了“非常诉讼”时期,随着国家权力扩张,审判权成为国家的专有权力,出庭被看作当事人的诉讼义务,不出庭即导致对其不利的法律后果
一般的做法是,如果原告缺席,驳回其起诉;如被告缺席,经一次或多次传唤仍然不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