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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行政处罚中的“一事不再罚”原则分析研究 法学专业VIP免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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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行政处罚中的“一事不再罚”原则[摘要]“一事不再罚”原则被包含于行政处罚法中的一项不可或缺的基本原则。对行政相对人的同一违法行为不得再罚,既是为了体现公平和公正,更是为了对相对人的合法权益进行有力保护。在行政实践中,“一事不再罚”原则的适用存在管辖权冲突和法条竞合等问题。本文结合我国行政处罚法的相关理论,针对我国目前在行政实践中遇到关于“一事不再罚”原则的问题,对其进行探讨和分析。[关键词]“一事不再罚”;行政处罚;行政相对人[Abstract]Thenon-repeatedpenaltyisonebasicprincipleinadministrativepunishmentlaw.Itwon’treleasethesecondadministrativepunishmentwiththesamefactandreasontotheadministrativecounterpart,notonlyforreflectingfairnessandjustice,butalsoprotectingthelegitimaterightsandinterestsoftheadministrativecounterpart.Intheadministrativepractice,thereareconflictofjurisdiction,theproblemoftheoverlapofthearticlesoflawandotherissuesinthenon-repeatedpenalty.BasedontheTheoryofAdministrativeLawinChina,thispaperanalyzesanddiscussestherelatedproblemsofnon-repeatedpenaltyprincipleofadministrativepracticeinChina.[KeyWords]TheNon-repeatedPenalty;AdministrativePunishment;AdministrativeCounterpart一、“一事不再罚”原则的概述(一)“一事不再罚”原则的概念行政处罚是对行政相对人违反行政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制裁的惩治手段。对行政处罚这一概念的界定,行政处罚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对违反行政法规者所给予的制裁。只给予犯有轻微违法行为尚不够刑事处分者,处罚必须依据法律规定”。[1]“一事不再罚”原则,是指行政机关不得对违反行政法律法规的行政相对人的同一违法行为,以同一理由和依据给予二次或二次以上的行政处罚。该原则的内容主要包括以下两个涵义:“第一,行政机关对违法当事人的同一违法行为不得以同一事实和同一根据给予两次以上的行政处罚;第二,对于公民、法人等某一违法行为,某一行政机关对其处罚后,其他机关也不得再以同一事实、同一理由再次予以处罚”。[2]由此可见,为了避免在行政实践执法中出现重复处罚、滥处罚以及多头处罚的现象与维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同一违法行为和同一法律依据是“一事不再罚”原则必不可少的要件。(二)“一事不再罚”原则的特征1.行政违法行为的单一性同一行政相对人的一个违法行为是“一事不再罚”原则的适用针对,即若违法行为人为两人或两人以上的多个违法行为,虽然多人违法性质、种类相同,也不适用“一事不再罚”。因此,“一事不再罚”原则以构成要件为标准,在其适用过程中,只能是一个行政相对人存在一个行政违法行为。“一事不再罚”原则的运用中,需要重点理解的是该违法行为必须是在性质上具有不可分性,若同一行政相对人的违法行为虽同属于某一类型的违法行为,但从时间跨度和行为性质上来看各个行为如果均属完成的状态即不再适用“一事不再罚”原则,而应该对各个违法行为进行合并处罚。这一特征强调了“一事”。因此在实施行政处罚的过程中应当注意区分违法行为是否应当界定为“一事”,即一个违法行为。2.行政违法行为的独立性适用“一事不再罚”原则需要就违法行为的独立性进行判断,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相对人从作出违法行为之时起至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处罚之时,这从法律意义上来说属于一个独立的过程。在这一期间内,一个独立的违法行为只能受到一次行政处罚。若其他行为诶相对人在这一过程中实施了且该行为违反行政法规和其他法律的规定时,则应当按照法律规定进行处罚,不再受到“一事不再罚”原则的限制。3.违法的行政相对人受到“行政处罚”的一次性当行政机关已对仅有一个违法行为的行政相对人作出违法相对人愿意接受的处罚,此时,根据“信赖利益保护原则”行政相对人对已作出的行政处罚产生信赖利益,其同一违法行为不应当被行政机关以同一理由进行二次处罚。这个特征着重强调的是“一事不再罚”原则中的“不再罚”这一概念,即行政相对人只能受到单一的行政处罚。4.违法的行政相对人受到“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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