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宅基地使用权[摘要]宅基地使用权对保障农民基本生活和维护国家和谐稳定具有重要意义。但随着市场经济的蓬勃发展和城乡一体化建设的加快,宅基地使用权的弊病日益突显。现有规定不仅无法保障农民合理的财产权益,而且造成大量农村土地资源浪费。通过对宅基地所有权主体、使用权的权能、取得登记、隐形流转、使用权退出五大方面存在问题的分析,提出相关完善措施,从而合理规划农村土地,保障农民应有的财产利益。[关键词]宅基地;宅基地使用权;用益物权[Abstract]Thehomesteadrightofusetoprotectthefarmers'basiclifeandplaysanimportantroleinsafeguardingnationalharmonyandstability.Butwiththerapiddevelopmentofmarketeconomyandtheintegrationofurbanandruralconstruction,landuserightillshasbecomeincreasinglyprominent.Theexistingprovisionsnotonlycannotguaranteethefarmersreasonablepropertyrights,butalsocausedalargenumberofrurallandthroughthehomesteadwasteofresources.Throughtheanalysisofthefiveaspectsoftheownership,therighttouse,theregistration,theinvisiblecirculationandthewithdrawaloftherighttousethehomestead,putsforwardrelevantimprovementmeasures,soastorationallyplanrurallandandsafeguardthepropertyinterestsoffarmers.[Keywords]Homestead;Homesteadrightofuse;Usufructuaryright自古以来,土地便是农民赖以生存的物质基础。新中国成立后,我国为保障农民生活所需,维护国家安宁,设立了宅基地使用权制度。该制度在中国特殊时期发挥了重要作用。然而,随着市场经济的蓬勃发展,现有制度已与经济基础不相适应,城镇化与工业化的发展及人口数量的激增,又使得土地资源与人口之间的矛盾尖锐。此外,我国对宅基地使用权的相关规定过于笼统和分散,现虽已推行统一的不动产登记制度并允许部分地区先行试点宅基地使用权流转,但仍然存在不少问题。因此,我们应在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和供给侧改革的指导下,对宅基地使用权制度改革并加以完善。一、宅基地使用权概述(一)宅基地使用权的涵义《物权法》第152条: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有权依法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第154条:宅基地因自然灾害等原因灭失的,宅基地使用权消灭。对失去宅基地的村民,应当重新分配宅基地。“用益物权是指非所有权人对他人所有之物所享有的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1]从上述法条可以看到,《物权法》规定了宅基地使用权的两大权利,即占有和使用,但其作为一种特殊的用益物权,是否具有收益权却无明确规定。因而学术界大部分学者认为宅基地使用权不存在收益权能,但也有学者认为宅基地使用权人通过宅基地取得生活效益视为具有经济收益。一般认为宅基地使用权内容包括占有权、使用权、有限的收益权和有限的处分权。1.占有权农民对其宅基地享有无期限的占有权。即使当宅基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灭失了,也不影响宅基地使用权的效力。这里的占有具有公示功能,能够对抗第三人。2.使用权农民对其宅基地享有使用权。他们可以在宅基地上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这里的附属设施既没有指明具体范围也没有明确的界定标准,但是只要不改变土地性质,诸如庭院、仓库、厨房、院墙、树木、小作坊等与基本生活有关的都是可以建造的。3.有限的收益权农民对其宅基地享有有限的收益权。有限的收益权介于完全的收益权和无收益权之间。首先,这种权利的实现是有限制的。比如宅基地只能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流转。其次,这种权利是可以收益的。虽然我国法律规定限制农村宅基地的流转,但是并未完全禁止地上建筑物的买卖与出租,农民可以将其地上建筑物出卖给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或者出租给他人,从而获得收益。我“国法律禁止改变农村宅基地的性质,但是比如在所建房屋的基础上开展家庭小”作坊,进行副业活动等是被允许的。[2]4.有限的处分权农民应对其宅基地享有有限的处分权。关于房屋转让。为了保障一个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所有权和耕地资源,当该集体的村民在行使宅基地的处分权时,仅能将他们的房屋转让给本集体内的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