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黑龙江省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评审及验收管理办法(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清洁生产审核暂行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第16号令)和《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程序的规定》(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环发〔2005〕151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黑龙江省行政区域内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评审及验收工作
第二章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范围第三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一)第一类重点企业:污染物排放超过国家或地方排放标准,或者污染物排放总量超过地方人民政府核定的1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污染严重企业
(二)第二类重点企业:使用有毒有害原料进行生产或者在生产中排放有毒有害物质的企业
有毒有害原料或物质主要指《危险货物品名表》(GB12268)、《危险化学品名录》、《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和《剧毒化学品名录》中的剧毒、强腐蚀性、强刺激性、放射性(不包括核电设施和军工核设施)、致癌、致畸等物质
第四条省环保局根据县、市(地)环保局初选核定的企业名单确定并分批公布实施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名单
公布的内容包括:企业名称、企业注册地址、类型(第一类重点企业或第二类重点企业)
企业所在市(地)环保局在名单公布后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企业
第三章评审阶段第五条在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名单公布后一年内,企业完成清洁生产审核工作并向所在市(地)环保局提出申请,经市(地)环保局初审合格后报省环保局
省环保局委托省清洁生产中心对其资料是否齐全、有效进行审查
2第六条企业在申请评审时应提交如下资料:(1)企业清洁生产审核评审申请表(1份)(2)清洁生产审核报告(5份)(3)企业基本经济数据表(1份)(4)污染物排放情况表(1份)(5)清洁生产审核数据表(1份)(6)环境监测部门出具的污染物排放监测报告(1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