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员责任追究制度第一条为确保新发展党员质量,保持党组织的先进性、纯洁性,按照“坚持原则、保证质量、改善结构、慎重发展”的工作方针,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试行)》(以下称《细则》)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追究发展党员工作的责任,是指根据有关原则,对在发展党员过程中出现的,违反《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试行)》等有关规定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给予的责任追究。第三条发展党员责任追究的原则:1、实行党支部、部门机关党委、组织员三级保质责任的原则。2、谁培养谁负责,谁谈话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3、以教育为主,重在强化责任意识的原则。4、以事实为依据,以党内有关规定为准绳的原则。第四条发展党员责任追究的对象,是在发展党员工作中负有责任的部门机关党委(总支)、党支部和个人。第五条对部门机关党委的责任追究。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将对部门机关党委班子进行通报批评,同时视情追究部门机关党委有关责任人的责任。1、每年年初未及时向工委报告当年发展党员工作计划或增补发展计划未经批准就发展的。2、未对发展对象进行政治审查,或虽经审查但把关不严的。3、未按规定对发展对象进行集中培训或参加机关工委组织的统一培训的。4、未组织、监督好各支部发展党员过程中的公示情况;对公示期间党内外群众举报反映的问题,未按规定组织调查核实,或调查中发现有不符合入党条件的问题而仍予以发展的。5、党委会在审批两人以上入党或预备党员转正时,未进行第1页共4页逐个审议和表决的。6、对党支部上报的接收预备党员的决议,未按规定在三个月内审批,或因特殊情况而延长审批时间,但未在六个月内审批而延误工作的。7、对党支部上报的预备党员转正的决议,未在三个月内审批的。8、在发展党员工作中,所需的《入党志愿书》、入党申请书、政审材料、培养考察材料等不全而予以发展的。9、在发展党员过程中,对党支部出现的违反《党章》、程序等问题,未及时发现和处理的。第六条对部门机关党总支的责任追究。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将对部门机关党总支班子进行通报批评,同时视情追究部门机关党总支有关负责人的责任。1、每年年初未及时向工委报告当年发展党员工作计划的。2、未及时组织发展对象参加工委的培训的。3、未及时做好对党支部大会的决议和有关材料的审议的。4、发现党支部工作存在问题未及时向工委反映的。5、未经授权,审批预备党员或党员转正的。6、未及时对党内外群众反映的情况或问题上报工委,并组织调查核实、处理的。第七条对所在党支部的责任追究。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部门机关党委要对党支部班子进行批评教育,限期整改,取消当年党组织集体和党支部书记个人的评先评优资格。情节严重的,部门机关党委需报告机关工委,经研究审查,可撤销党支部书记或主要责任人的职务。机关工委直属党总支、党支部出现的责任问题,由机关工委直接追究。1、每年年初未及时向工委报告当年发展党员工作计划的。2、未经支委会(不设支委会的为支部大会)集体讨论同意,确定入党积极分子的。3、未经培训或培训成绩不合格而被确定为发展对象的。第2页共4页4、未指定一至两名正式党员做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联系人;未组织入党积极分子听党课、参加党内有关活动及集中培训;未按时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考察的。5、入党积极分子经过一年以上的培养教育后,未听取党小组、培养联系人和党内外群众的意见,未经支委会(支部大会)讨论同意,将其列为发展对象的。6、在确定入党积极分子、接收预备党员、预备党员转正时,未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的;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实到会人数不足应到会人数的三分之二,而召开支部大会的;赞成人数未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的半数,而通过接收预备党员决议的;发展党员过程中弄虚作假,不按正常程序发展的。7、未及时将支部大会决议及有关入党申请人材料报上级党委审批的。8、预备党员预备期满后,无正当理由未及时讨论转正问题的;对不具备转正条件而给予转正的;未经支部大会讨论通过并报上级党委批准,而给予转正或延长预备期或取消预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