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商品交易所棉花风险控制管理办法(2003年4月20日第五届郑州商品交易所理事会第二次会议通过,自棉花期货合约上市交易之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棉花期货交易风险管理,维护交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证郑州商品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棉花期货交易的正常进行,根据《郑州商品交易所交易规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交易所棉花期货风险管理实行保证金制度、涨跌停板制度、限仓制度、大户报告制度、强行平仓制度和风险警示制度
第三条交易所、会员和投资者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保证金制度第四条棉花期货实行保证金制度
棉花期货合约最低交易保证金为合约价值的7%
经中国证监会批准,交易所可以调整交易保证金标准
第五条棉花期货合约的交易保证金按该合约上市交易的“一般月份”(交割月前二个月份以前的月份)、“交割月前20二个月份”、交割月前一个月份”、“交割月份”四个阶段依次管理
第六条一般月份棉花期货合约按持仓量的不同采取不同的交易保证金比例
具体见下表:一般月份交易保证金比例双边持仓量(N万手)N≤16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