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页共56页编号:时间:2021年x月x日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页码:第3页共56页重庆市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严格煤矿企业安全生产基础条件,进一步加强煤矿企业安全监督管理,促进煤矿企业安全生产,根据《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国务院令第397号)(以下简称《条例》)、《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令第8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99号)和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结合重庆市煤矿企业实际,特制定重庆市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二条凡在重庆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煤炭资源开采的煤矿和煤矿企业(集团公司、公司),必须按照《条例》)、《实施办法》的规定申请办理许可证。煤矿未取得许可证的,不得从事生产活动。第三条重庆煤矿安全监察局、重庆市煤炭工业管理局政务服务中心(以下简称政务服务中心)负责许可证申办资料的受理、制证和发证工作,重庆煤矿安全监察局、重庆市煤炭工业管理局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许可证管理办公室)负责许可证的审查工作。第4页共56页第3页共56页编号:时间:2021年x月x日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页码:第4页共56页第二章许可证受理、审查和颁发第四条煤矿企业在申办(首次申请、延期、直接延期)许可证时,按以下流程报送相关机构(部门)核准:(一)按本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准备完毕申请资料后,报送区县(自治县、经开区)煤矿安全监管部门核查;(二)经区县(自治县、经开区)煤矿安全监管部门核查并签署意见后,报送辖区监察分局(办事处)初审;(三)经辖区监察分局(办事处)书面初步审查合格后,报送政务服务中心受理。第五条区县(自治县、经开区)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在接到煤矿企业许可证申请资料后,及时进行核查,并按申办类型分别在许可证申请书、延期申请书、直接延期申请书上签署核查意见。第六条监察分局(办事处)在接到煤矿企业许可证申请资料后,及时对申请资料进行书面初步审查,对首次申请、延期申请的,填写书面审查情说明书,对直接延期申请的,在直接延期申请书上签署意见。第七条政务服务中心在接到煤矿企业许可证申请资料后,按下列规定处理:(一)申请事项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二)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或第5页共56页第4页共56页编号:时间:2021年x月x日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页码:第5页共56页者要求申请人当场更正;申请材料不齐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齐的必备要件;(三)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要求或者按照要求全部补正的自收到申请材料或者全部补正材料之日起为受理,并在2个工作日内将申请材料移送许可证管理办公室。第八条许可证管理办公室在接到煤矿企业许可证申请资料后,按下列规定处理:(一)对首次申请和延期申请的,组织许可证管理办公室成员处室人员进行集中审查,审查人员按所在处室职能职责分别审查相关资料,在审查书上签署审查意见;(二)对直接延期申请的,安排人员进行直接延期资格审查,在直接延期申请书上签署审查意见;(三)对延期集中审查和直接延期审查通过的煤矿,向区县(自治县、经开区)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发送延期换证核实通知书,由区县(自治县、经开区)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对有关问题进行核实并签署意见;(四)按本规定需进行现场审查的煤矿,许可证管理办公室组织现场审查,填写书面审查情况说明书;(五)在审查中,对安全生产条件达到规定要求但申请资料不完善的,出具申请资料补充通知书或口头通知煤矿企业补充完善,对安全生产条件达不到规定要求的或逾期未提交补充完善资料的,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并将申请资料退回到政务服务中心。第6页共56页第5页共56页编号:时间:2021年x月x日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页码:第6页共56页第九条对核定生产能力为3万吨/年及以下的改建、扩建和资源整合矿井,在建设项目竣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