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1华电煤业集团有限公司采购管理办法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公司采购管理,提升采购资源配置效率,体现集约优势,控本增效,确保项目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和《中国华电集团公司采购管理办法(A版)》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公司采购管理工作必须遵照国家和集团公司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进行。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公司的采购行为除政府有特殊要求外,须在集团公司招标与采购网上实施。第三条公司系统各单位的采购行为分为招标和非招标采购。必须招标的范围:(一)基建项目1.工程类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2.设备、材料等货物类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3.勘察、设计、监理、信息化建设、监造、咨询等服务类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4.估算价格超过50万元人民币的电源生产运营维护单位招标。5.估算价格超过50万元人民币煤矿、电源、港口的前期项目。6.项目估算总价格超过200万元人民币的小型基建项目的设计、施工、监理的招标。37.非生产性设施的设计、施工项目。(二)生产项目1.项目金额在3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生产维检、设备和材料购置、运营、服务、咨询、监理、监造技改项目。2.项目金额在3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外委加工及设备维护修理。3.预算费用超过100万元人民币的单项工程、设备和系统(如汽轮机通流部分改造、电除尘器改造、分散控制系统改造、脱硫装置、气力除灰渣、中水处理系统、成套设备)的技术改造项目(含设备、材料)。4.设备、材料及油品等货物的采购合同估算价在30万元人民币及以上的项目。5.采掘接续矿务工程、工作面搬家倒面安装工程及总价超过30万元以上的煤炭外运等服务项目。6.估算价格在3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科技、环保项目等。7.其他估算价格在3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项目。(三)其他1.公司本部总估算价30万元以上的招标项目。2.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必须招标的项目。(四)以下情况可采用非招标方式进行采购:1.不属于国家法律法规及集团公司和公司有关规定必须招标的采购行为。2.属于国家法律法规及集团公司和公司有关规定必须招标的范围,但涉及招标投标法规定的特殊情况,不适宜进行招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不进行招标的采购行为。3.属于国家法律法规及集团公司和公司有关规定必须招标的项目,出现以下情况的,经有关部门批准或备案后,可以不进行招标:(1)经过两次招标,递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均不足三家。4(2)评标委员会认定废标后因有效投标不足三家且明显缺乏竞争而决定否决全部投标的。(3)所有投标均被做废标处理的。(4)有其他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招标失败情形的。4.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为了回避招标和审批,将同类项目化整为零、化大为小。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全资、控股(含间接控股)企业和托管煤矿的所有国内采购行为,其他企业可参照执行。二章采购管理范围第五条集团公司管理范围(一)单项估算价在1000万元人民币及以上除电煤、石灰石(粉)的所有采购。(二)《集团公司直接管理范围目录》(详见附件1)规定的全部内容和集团公司指定的其他招标项目。上述管理范围以外,集团公司有关部门对前期、基建、生产、信息化建设等采购管理有特殊规定的,依其规定执行。第六条公司管理范围除《集团公司直接管理范围目录》(详见附2)范围之外,以下范围之间,由公司直接管理。(一)工程类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1000万元人民币。(二)设备、材料等货物类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1000万元人民币。(三)信息化建设、勘察、设计、监理、监造、咨询等服务类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1000万元人民币。(四)其他单项合同招标估算价格在200万元人民币及以上的招标项目。(五)公司临时指定的其他招标项目。上述管理范围以外,公司有关部门对前期、基建、生产、信息5化建设等采购管理有特殊规定的,依其规定执行。第七条项目公司管理范围对于集团公司和公司管理范围外的采购,由各项目公司管理,各项目公司要制订相应的管理制度,科学合理实施采购。对于采用单价采购,签订单价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