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页共12页编号:时间:2021年x月x日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页码:第1页共12页金融机构衍生产品交易业务管理暂行办法《金融机构衍生产品交易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已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主席会议通过
现予公布,自2004年3月1日起施行
主席刘明康二○○四年二月四日金融机构衍生产品交易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对金融机构衍生产品交易进行规范管理,有效控制金融机构从事衍生产品交易的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金融机构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银行、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法人,以第2页共12页第1页共12页编号:时间:2021年x月x日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页码:第2页共12页及外国银行在中国境内的分行(以下简称外国银行分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衍生产品是一种金融合约,其价值取决于一种或多种基础资产或指数,合约的基本种类包括远期、期货、掉期(互换)和期权
衍生产品还包括具有远期、期货、掉期(互换)和期权中一种或多种特征的结构化金融工具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金融机构衍生产品交易业务可分为两大类:(一)金融机构为规避自有资产、负债的风险或为获利进行衍生产品交易
金融机构从事此类业务时被视为衍生产品的最终用户
(二)金融机构向客户(包括金融机构)提供衍生产品交易服务
金融机构从事此类业务时被视为衍生产品的交易商,其中能够对其他交易商和客户提供衍生产品报价和交易服务的交易商被视为衍生产品的造市商
第五条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是金融机构从事衍生产品交易业务的监管机构
金融机构开办衍生产品交易业务,应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审批,接受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的监督与检查
非金融机构不得向客户提供衍生产品交易服务
第六条金融机构从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