遵义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06年)(土地使用建筑管理)(讨论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依据)为了加强本市城市建设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贵州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实施办法》、《遵义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遵义市城市总体规划》及有关法律法规、国家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及相关规范规定,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规划区范围内各项建设工程
本市临时建设、农村个人建房和规划区内私有房屋修建按有关规定执行
规划区范围外的各县市所在地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各项建设工程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技术规定与详规的关系)编制详细规划(含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以下同)必须符合本规定
各项建设工程的建设,应按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尚无经批准的详细规划的,应按分区规划和本规定执行
第四条(坐标体系)各项建设工程的地形图应采用1954年北京坐标系和1985年国家高程基准
第二章建设用地的分类和适建范围第五条(用地分类)本市建设用地,按其主要用途和功能分区的基本原则,依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分类如下:(一)居住用地(R);(二)公共设施用地(C);(三)工业用地(M);(四)仓储用地(W);(五)对外交通用地(T);(六)道路广场用地(S);(七)市政公用设施用地(U);(八)绿地(G);(九)特殊用地(D);(十)水域及其它用地(E)
第六条(各类建设用地的性质、兼容性原则)各类建设用地的划分应遵循土地使用兼容性的原则,按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尚无经批准的详细规划的,按总体规划、分区规划和本规定表一《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以下简称《表一》)的规定执行
凡《表一》中未列入的建设项目,应由城市规划管理部门根据其对周围环境的影响和基础设施条件,具体核定适建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