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商品交易所风险控制管理办法(硬冬白小麦、优质强筋小麦、绿豆)(2003年2月27日第五届郑州商品交易所理事会第一次会议通过2003年11月5日第五届郑州商品交易所理事会修正2005年8月2日第五届郑州商品交易所理事会通讯会议修正自2005年9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期货交易风险管理,维护交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证郑州商品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期货交易的正常进行,根据《郑州商品交易所交易规则》制定本办法。第二条交易所风险管理实行保证金制度、涨跌停板制度、限仓制度、大户报告制度、强行平仓制度。第三条交易所、会员和投资者必须遵守本办法。第二章保证金制度第四条交易所实行交易保证金制度。绿豆最低交易保证金为合约价值的20%,硬冬白小麦和优质强筋小麦最低交易保证金为合约价值的5%。经中国证监会批准,交易所可以调整交易保证金。第五条交易所根据某一合约上市运行的不同阶段和持仓的不同数量规定不同的保证金收取标准。某一合约的交易保证金按该合约上市交易的“一般月份”(交割月前一个月以前的月份)、“交割月前一个月份”、“交割月份”三个阶段依次管理。第六条一般月份各品种合约按持仓量的不同采取不同的交易保证金比例。具体见下表:1一般月份绿豆合约交易保证金比例双边持仓量(N万手)N≤181830绿豆交易保证金比例20%25%30%50%一般月份硬冬白小麦合约交易保证金比例双边持仓量(N万手)N≤404060硬冬白小麦交易保证金比例5%7%10%15%一般月份优质强筋小麦合约交易保证金比例双边持仓量(N万手)N≤303050优质强筋小麦交易保证金比例5%7%10%15%第七条交割月前一个月份各品种合约按上旬、中旬和下旬分别采取不同的交易保证金比例。具体见下表:品种交割月前一个月交易保证金比例(%)上旬中旬下旬绿豆20%25%30%硬冬白小麦10%20%25%优质强筋小麦10%20%25%交割月前一月经纪会员、非经纪会员、投资者的持仓(包括套期保值和跨期套利持仓)分别达到最近交割月市场单边持仓15%、10%、5%的,则在正常保证金比例上提高5个百分点。第八条交割月份交易保证金绿豆提高至50%,硬冬白小麦、优质强筋小麦提高至30%。在进入交割月前一个交易日结算时,凡持有交割月份合约的会员,必须按交易所规定的比例交纳交易保证金;对未能按时交纳交易保证金者,交易所有权在进入交割月第一个交易日对其持有的该交割月份合约强行平仓,直至保证金可以维持现有持仓水平。第九条交易过程中,当某一合约持仓量达到某一级持仓量总量时,新开仓合约按该级交易保证金标准收取。交易结束后,交易所对全部持仓收取与持仓总量相对应的交易保证金。第十条当某期货合约出现涨跌停板时,则该期货合约的交易保证金按本办法第三章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十一条当某品种某月份合约按结算价计算的价格变化,连续四个交易日累计达到合约规定涨(跌)幅的3倍、连续五个交易日累计达到合约规定涨(跌)幅的3.5倍,交易所有权根据市场情况对部分或全部会2员的单边或双边、同比例或不同比例提高交易保证金。提高交易保证金的幅度不高于合约规定交易保证金的3倍。交易所采取上述措施须事先报告中国证监会。第十二条当某期货合约出现异常情况时,交易所可按规定的程序调整交易保证金的比例。当某品种某月份合约市场风险明显增大时,交易所可以根据市场情况对部分或全部会员、投资者的单边或双边、同比例或不同比例提高交易保证金。第十三条对同时满足本办法有关调整交易保证金规定的,其交易保证金按照规定交易保证金数值中的较大值收取。第三章涨跌停板制度第十四条交易所实行价格涨跌停板制度,由交易所制定各期货合约的每日最大价格波动幅度。第十五条当某期货合约以涨跌停板价格成交时,成交撮合原则实行平仓优先和时间优先的原则。第十六条当某一期货合约在某一交易日收盘前5分钟内出现只有停板价位的买入(卖出)申报、没有停板价位的卖出(买入)申报,或者一有卖出(买入)申报就成交、但未打开停板价位的情况,称为涨(跌)停板单方无报价(以下简称单边市)。第十七条若某一交易日出现单边市,则当日结算时该期货合约交易保证金比例提高50%。第二个交易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