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商品交易所风险控制管理办法(硬冬白小麦、优质强筋小麦、绿豆)(2003年2月27日第五届郑州商品交易所理事会第一次会议通过2003年11月5日第五届郑州商品交易所理事会修正2005年8月2日第五届郑州商品交易所理事会通讯会议修正自2005年9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期货交易风险管理,维护交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证郑州商品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期货交易的正常进行,根据《郑州商品交易所交易规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交易所风险管理实行保证金制度、涨跌停板制度、限仓制度、大户报告制度、强行平仓制度
第三条交易所、会员和投资者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保证金制度第四条交易所实行交易保证金制度
绿豆最低交易保证金为合约价值的20%,硬冬白小麦和优质强筋小麦最低交易保证金为合约价值的5%
经中国证监会批准,交易所可以调整交易保证金
第五条交易所根据某一合约上市运行的不同阶段和持仓的不同数量规定不同的保证金收取标准
某一合约的交易保证金按该合约上市交易的“一般月份”(交割月前一个月以前的月份)、“交割月前一个月份”、“交割月份”三个阶段依次管理
第六条一般月份各品种合约按持仓量的不同采取不同的交易保证金比例
具体见下表:1一般月份绿豆合约交易保证金比例双边持仓量(N万手)N≤18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