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商品交易所菜籽油风险控制管理办法(2007年6月1日郑州商品交易所第五届理事会审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菜籽油期货交易风险管理,维护交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证郑州商品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期货交易的正常进行,根据《郑州商品交易所交易规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交易所菜籽油风险管理实行保证金制度、涨跌停板制度、限仓制度、大户报告制度、强行平仓制度、风险警示制度
第三条交易所、会员和客户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保证金制度第四条菜籽油期货实行保证金制度
菜籽油期货合约最低交易保证金为合约价值的5%
经中国证监会批准,交易所可以调整交易保证金标准
第五条菜籽油期货合约的交易保证金按该合约上市交易的“一般月份”(交割月前一个月份以前的月份)、“交割月前一个月份”、“交割月份”三个阶段依次管理
第六条一般月份菜籽油期货合约按持仓量的不同收取不同的交易保证金比例
具体见下表:双边持仓量(N万手)一般月份交易保证金比例N≤405%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