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划生育奖励制度第一条根据《XX省计划生育条例》和XX市计划生育政策,制定本制度。第二条公司职工工都要积极响应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第三条凡响应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合同制职工(下同),均享受国家规定的婚、育带薪假。第四条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职工,在被公司聘用前领取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自进公司之日起随工资每月发放十元奖金;被公司聘用后领取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自领证之月起,随工资每月发放十元奖金。独生子女奖金发放到子女十八周岁止。第五条公司职工是独生子女父母的,退休时,依法享受公司支付的一次性奖励。第六条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按省、市惩罚制度处罚。第七条此制度由管理部解释,自公布之日起实施。第二篇:计划生育奖励一、实施依据《XX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中共XX县区委XX县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意见》(中委〔2007〕12号)、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市财政局《关于落实提高独生子女保健费标准发放工作的通知》(中计育发字〔2007〕29号)二、申请程序1、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申请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妇首先到户籍地的村(社区)计生办或镇(区)计生办领取申请表(一式三份),按照要求填写,并且附上申请人结婚证、户口簿、身份证,独生子女出生医学证明原件和独生子女、父母合照1张(一寸);然后由夫妇双方户籍地的村(社区)计生办(属市直单位的需到工作单位核实)核实,并在申请表上加具意见、盖章,再到户籍地的镇(区)计生办(主管部门)核实,并在申请表上加具意见、盖章,最后由夫妇一方户籍地的镇(区)计生办批准第1页共10页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2、独生子女保健费的标准凡属我市户籍的城镇居民(非农业人口)、已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从领证之日起至子女14周岁止,可享受独生子女保健费。独生子女保健费每月20元(即夫、妻每月各10元),经费由夫妻双方所在单位(镇人民政府或区办事处)分别负担。3、独生子女保健费的发放途径(1)属于市属行政、事业单位的在编人员(即由市财政供养的人员)的,通过其每月在银行的工资账户进行发放;镇(区)属行政、事业单位人员的保健费通过本镇(区)原来的方式进行发放。(2)属于中央、省属单位和实行垂直管理的单位的人员由本单位负责发放。(3)其他人员的,包括市、镇(区)属行政、事业单位的非在编人员,各类企业的人员、个体工商户、无业居民等,由其户籍所在地的镇(区)计生办负责。镇(区)计生办原则上每年发放一次,兑现12个月的保健费。申请人可凭《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到户籍所在辖区的镇(区)计生办办理有关手续。镇(区)计生办上半年将申请人的有关资料进行汇总、上报,下半年将保健费派发给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办事指南表格下载在线咨询在线投诉申请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妇首先到户籍所在地的村(居)委会或镇(区)计生办领取申请表(一式三份),按照要求填写,并且附上申请人结婚证、户口簿、身份证和独生子女出生医学证明原件、复印件,半寸父母和独生子女合影照片4张;然后由夫妇双方户籍所在地的村(居)委会(单位)核实,并在申请表上加具意见、盖章,然后再到户籍所在地的镇(区)计生办核实,并在申请表上加具意见、盖章,最后由夫妇一方户籍所在地镇(区)计生办批准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计划生育“节育奖”一、实施依据第2页共10页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市财政局、市监察局、市审计局《关于印发〈XX县区计划生育“节育奖”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中计育发字〔2008〕4号)二、申请程序1、“一次性奖励”申请人可凭上环或结扎证明到户籍所在辖区的镇(区)计生办办理有关手续。如果申请人是市属行政、事业单位人员的在编人员,还须凭本单位出具的其属于在编人员的证明。镇(区)计生办每个季度将申请人的有关资料进行汇总,按照有关标准进行审核,并将审核后符合条件的对象名单上报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再进行审核,镇(区)计生办将奖励金派发给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对符合政策生育且在规定时间内落实上环的奖励300元,落实结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