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国省公路养护档案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提高国省公路养护档案的标准化、规范化、现代化管理水平,促进档案工作的整体建设,更好地开发档案信息资源,结合我省国省公路养护的特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应对国道、省道公路小修保养、中修工程、大修工程和改建工程(具体的公路养护工程作业内容见附件一)的养护档案分别立卷归档
本细则只适用于我省境内国道、省道公路小修保养、中修工程和大修工程的档案管理,改建工程另从规定
第三条公路养护档案既要执行交通行业档案管理的制度、规范、标准,又要接受所在地区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业务指导与监督
第四条公路养护档案应每年按照档案要求分类整理,装订成册,编好目录,分类归档
第五条各单位形成的公路养护档案应由各单位档案部门实行集中统一管理,不得由各承办部门和个人分散保存
第六条本细则编制依据:(一)法律政策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04]第19号)2、《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1996]第71号)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08年第543号)4、《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1999年国家档案局第5号令)5、《山西省档案管理条例》(2000年9月27日)(二)技术规范和标准依据1、《公路工程技术标准》(JTGB01—2003)2、《公路养护技术规范》(JTGH10—2009)3、《建设工程文件归档整理规范》(DA/T28—2002)4、《归档文件整理规则》(DA/T22—2000)5、《建设项目竣工文件编制及档案整理规范》(GB/T1一八22—2000)6、《科学技术档案案卷构成的一般要求》(GB/T1一八21—2002)7、《照片档案管理规范》(GB/T1一八21—2002)(三)指导性文件1、《交通部科学技术档案分类编号办法》(交通部(87)交办字3一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