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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环境质量自动监测管理办法甘肃省环境保护厅2014年3月目录第一章总则.............................................................5第二章组织和保障体系..............................................6第三章点位和站房管理..............................................6第四章系统组成.......................................................7第五章运行及安全管理..............................................8第六章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9第七章数据管理.....................................................10第八章考核与责任追究............................................11第九章附则...........................................................13甘肃省地表水自动监测系统运行考核细则....................14甘肃省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系统运行考核细则...........25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甘肃省环境质量自动监测系统(包括地表水自动监测站,以下简称水站;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站,以下简称气站;温室气体站及国家农村站等)的管理,明确各部门职责,保证环境质量自动监测系统在统一的管理制度和技术规定框架内长期稳定运行,确保全省环境质量自动监测数据的准确性、真实性和公信力,发挥各自动监测系统的实时监控和预警监视作用,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依据《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和《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1996)、《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国家地表水自动监测站运行管理办法》、《环境空气监测技术规范(试行)》(国家环保总局公告2007年第4号)、《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点位布设技术规范(试行)》(HJ664-2013)、《环境空气气态污染物(SO2、NO2、O3、CO)连续自动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HJ654-2013)、《环境空气气态污染物(SO2、NO2、O3、CO)连续自动监测系统安装验收技术规范(HJ193-2013)》、《环境空气颗粒物(PM10和PM2.5)连续自动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HJ653-2013)、《环境空气颗粒物(PM10和PM2.5)连续自动监测系统安装和验收技术规范》(HJ655-2013)、《国家环境空气质量监测城市站运行管理暂行规定》、《国家环境空气质量监测农村站运行技术规定(暂行)》、《环境数据库设计与运行管理规范》(HJ/T419-2007)、《环境保护档案管理数据采集规范》(HJ/T78-2001)等技术规范编制。第三条本办法规定了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环境监测站的职责分工,以及自动监测系统的站点变动、运行维护、数据管理与上报、质量管理、维护维修、责任追究等方面的管理要求。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全省由环境保护部、甘肃省环境保护厅及各级政府投资建设的环境质量自动监测系统的监督管理。第二章组织和保障体系第五条甘肃省环境质量自动监测系统在环境保护部和省环境保护厅的领导下,由甘肃省环境监测中心站(以下简称省站)协助中国环境监测总站(以下简称国家总站)做好国家直管站和省、市管站运行维护的监督检查,由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环境监测站(以下简称各级监测站)负责具体的运行管理与维护;由第三方机构负责运行维护的,其监测质量的监督管理责任由委托方承担。第六条国家直管站的运行维护经费由国家保障,省、市(州)、县管站的运行维护经费分别由省级、市(州)级和县级财政负责。第七条各级监测站应定期检查环境质量自动监测系统的基础设施、站房和监测设备的使用状况,定期进行维修和更新。原则上,以5-8年为一个周期或连续两次未通过质控考核时进行设备的更新换代。第八条环境质量自动监测系统按照国家总站编制的国家水站、空气自动站、温室气体站、农村站等作业指导书运行。第三章点位和站房管理第九条环境质量自动监测系统的点位选址及调整严格按照环境保护部有关规定执行,由各级监测站负责选址。国家直管站由省站协助国家总站进行点位考察和技术论证。省、市管站由省、市站负责组织进行点位考察和技术论证,并报省环保厅审批。国家直管站点位选址报告由国家总站技术审核、审定后,报环境保护部审批。第十条环境质量自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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